1元钱“巨奖”是对纳税人的羞辱
2011-09-23   作者:新京报社论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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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东方今报》报道,洛阳男子任乐亮买东西索要发票被拒,冒着高温往返10多次举报给税务局,光车费就花了50元。举报成功之后,洛阳市西工区国税局在奖励他的通知书里写到,“因任乐亮举报有功,国税局决定发出1元钱的巨奖……”任乐亮感觉受到愚弄,将洛阳市西工区国家税务局告上法庭。9月21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判决任乐亮一审败诉,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年头,这市价,1元钱能买什么,谁都心知肚明。但洛阳国税局居然就能当作“巨奖”,发给不辞辛劳、不避风险的举报人,而且堂而皇之,制作了一份领奖文书,用特快专递寄给任乐亮——这一单快递费,岂止1元?
  对此,洛阳国税局解释,他们有规定,收缴税款(罚款)在100万元以下,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下奖励。如果依此比例,收缴了100元罚款,则给予任乐亮1元的奖励,确实不能算“少”。但把对举报人的奖励完全和收缴税款或罚款数额挂钩,本身就未必妥当。
  当然,不同的举报“贡献”确有不同。对那些为国家追回大额税款的举报人,税务部门可给予重奖;但对哪怕是只收缴100元罚款的举报,奖励也要体现对举报行为本身的尊重。即便按照规定奖励数额不高,也可予以精神上的表彰。现在让举报人在经济上“亏本”,精神上还遭受侮辱,算怎么回事呢?如任乐亮所言,这1元钱的“巨奖”,是在鼓励他的举报行为还是打压举报人的积极性?
  民众举报税收发票违法行为,不仅仅是为了让税务部门“增收”,更是因为每一笔偷逃的税款都关系公共福祉。另外,发票也是公民纳税的证明,商家不给发票实质上也侵害了纳税人的权利。税务部门面对这样的举报,不只是要惩罚商家偷逃税款的不法行为,更重要的是要维护纳税人的权益。遗憾的是,在间接征收消费税的模式下,一般发票上没有标明税金的数额,纳税人看不到发票中自己交了多少税。更糟糕的是,这也让很多征税人员看不到发票中纳税人的权利。
  所以,“1元巨奖”对纳税人意识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也不是偶然的。有网民说目睹了这笔尴尬的1元钱“举报奖”,很难愿意再去“踊跃受气”了。买东西坚持要发票甚至不惜成本举报,最后换来的是1元钱“巨奖”,以后谁还愿意去捍卫自己的权利?
  现在,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在收税方面积极踊跃,比如前不久闹得沸沸扬扬的“加名税”,但在维护纳税人权利、服务纳税人方面,却懈怠以对。从“加名税”到“1元巨奖”,税务部门应该好好反思。不尊重纳税人,纳税人又怎会乐意纳税呢?这次即便在法庭上,洛阳国税局赢了,但在纳税人的心里,这样的税务局却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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