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形高利贷”应该入罪
2011-09-08   作者:彭兴庭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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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帝欲使其灭亡,必先令其疯狂,这句话用在击鼓传花似的民间高利贷上最合适不过。在央行不断缩紧银根的宏观背景下,当下的民间借贷不论是规模还是利率都几近“疯狂”,而且,“高利贷”已从发达地区转战到经济落后地区,甚至开始渗透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半年报的不完全统计显示,今年以来,购买理财产品和发放“委托贷款”的上市公司均逾50家,购买资金额度和累计贷款额度分别超过200亿元和160亿元。有些实体企业,来自委托贷款的收益甚至超过主业。
  疯狂的背后,不仅面临产业空心化的可能,也在累积着极大的经济和社会风险。曾经有“民营企业之都”的温州,如今已经沦为“借贷之城”,而最近一个月来至少20起以上的借贷人“跑路”事件,则使得这个“借贷之城”的信用体系摇摇欲坠。更令人担忧的是,不仅上市公司,而且银行也置身其中。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曾表示,目前沿海地区约有3万亿元的银行贷款流入民间借贷市场。这意味着,一旦借钱的企业无法偿还,终将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毁灭性的冲击。
  正如有学者所认为的,资本的自然属性是逐利的,但是,资本也有其社会属性,即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功能,当资本的逐利性与其社会功能不能和谐共存时,这就涉及资本运动规律与国家责任了。当“高利贷”在市场上狼奔豕突时,国家应遏制资本逐利的魔鬼面,阻止或最大程度地减小高利贷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应怎么遏制畸形的高利贷?通过放开民间金融、利率的市场化,将民间金融放到阳光下来监管,这固然是挽救民间金融的根本之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无所作为,在我看来,应同时将非法放贷牟取暴利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
  高利贷的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诈骗和非法经营。利率偏低的普通高利贷固然能帮助中小企业或者农民暂渡难关,但利率畸高的畸形高利贷则弊大于利、祸国殃民。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高利贷有过经典的论述,他说:“高利贷不改变生产方式,而是像寄生虫那样紧紧地吸在它身上,使它虚弱不堪。……它只会使这种生产方式处于日益悲惨的境地,不是发展生产力,而是使生产力萎缩,同时使这种悲惨的状态永久化。”
  畸形高利贷不仅损害市场秩序,积聚金融风险,还会断送经济发展的成果,阻碍国家的成长和崛起。在现实中,高利贷往往也与黑恶势力紧密相连,因高利贷索债所致的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杀人等,这方面的血泪控诉比比皆是,也因此,高利贷成为诱发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
  正是基于这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非法放贷牟取暴利的行为入罪有着充分的理由。目前,我国对高利贷的规制主要体现在民法领域,即在民事诉讼中对于高于银行4倍利息不予支持,这种威慑力显然远远不够;而将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量刑,则较为牵强,甚至得不到检控方的认同,导致许多涉及高利贷的案件不了了之。因此,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非法放贷牟取暴利罪”,通过以罪治罪的方式,加大对“畸形高利贷”的处罚,提高犯罪成本,预防社会和经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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