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间高息借贷不应妖魔化
2011-09-08   作者:孙勇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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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高利贷”这个词一直以来带有贬义色彩,眼下,它又在遭遇新一轮的口诛笔伐,缘起民间高息借贷正在全国呈现蔓延之势,其中发生了一些中小公司因还不起高利贷而破产倒闭、一些人以高利贷为幌子作奸犯科的负面事件。尽管也有声音为民间高息借贷辩护,但这些辩护之声总体上式微而力弱,不敌抨击者排山倒海般的言论攻势。
  去年以来,楼市限购,股市低迷,银行存款利率始终撵不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在这种情况下,具有逐利本性的民间资金急于寻找出路;与此同时,宏观货币政策持续收紧,不受银行待见的大量民营中小企业资金告急。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就是,以高息为特征的民间借贷先是暗流涌动,继而遽然勃兴,最后浩然成热潮。目前,从长三角、珠三角到东北三省乃至中西部地区,绕开银行体系的民间高息借贷行为相当活跃,月息从2%到5%不等。有分析认为,仅江浙一带就有万亿元高利贷,全国估计不下3万亿元。
  一些评论者用“盲目”、“疯狂”等词汇给当下的民间高息借贷风潮定性,值得商榷。相对于银行的低利率,民间借贷的利息的确高出很多,但是,这个“高息”自有其“高”的道理,而追逐高息的人也不见得就是头脑发热。在民间高息借贷行为的基本关系图谱中,背景是紧缩的经济形势和恶劣的投资环境,由此导致“资金为王”的客观现实;对于放贷方而言,他们希望战胜通胀,实现名下资金的保值增值,并享受放贷的成本与风险溢价;对于借款方而言,他们虽然要承受高息的沉重负担,但借到钱有可能绝处求生,舍此则可能只有关张认输。而参与民间高息借贷的群体,除了普通老百姓外,还包括诸多高学历、高智商、在事业上卓有建树的各界精英人士。因此,这股民间高息借贷风潮的兴盛,恰恰是经过利弊权衡之后的理性选择的结果。甚至可以说,正是因为有理性做后盾,民间高息借贷才能持久而顽强地从政策打压与评论棒喝中突围,如星星之火最终燎原。很难设想,一种源于民间、自发生长的经济活动形态,如果仅仅是凭“盲目”和“狂热”驱动,它会生生不息并不断发展壮大。
  长期以来,致力于揭示民间高息借贷行为中的种种风险,是诸多媒体的保留节目。由此,公众在媒体上获知多个公司因借高利贷而倒闭破产、多个家庭因染指高利贷而家破人亡的悲情故事。这种报道对于警示老百姓规避金融风险当然是有益的,也体现了媒体的社会责任。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公司和个人借助民间高息贷款渡过难关甚至大展宏图、放贷方也因此获得高额回报的共赢案例。不妨这样推测:民间高息借贷所促成的共赢结局多于其诱发的悲剧结果,也许正是它富有生命力的重要原因。然而遗憾的是,在透视民间高息借贷风潮时,媒体对其中的共赢案例报道得并不充分。媒体这种选择性报道民间高息借贷所产生的影响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对后者起了“妖魔化”的作用,不够公允与客观。而这种选择性报道的内容,正是很多评论人士抨击民间高息借贷的新闻由头。
  毋庸讳言,民间高息借贷行为的确会产生一些消极作用,比如,对银行信贷为主体的正统金融体系造成一定的冲击、容易陷入金融欺诈陷阱、有可能让一些参与者血本无归从而引发社会矛盾等等。但是,相比这些消极作用,当前民间高息借贷风潮的积极方面或许是主流。首先,民间高息借贷风潮的兴盛,是中国老百姓理财观念与创富意识进一步觉醒的重要标志。这一局面,从根本上讲,是拜改革开放和理财市场发展所赐。范围如此之大、人数如此之多的老百姓将存款从银行搬家,以战胜通货膨胀、避免财富缩水为最低目标而积极自主理财,这在以前是无论如何都难以想象的,这种敢于进取甚至有些冒险的理财和创富意识,值得嘉许。其次,民间高息借贷以自发、自在、自为的形式存在,在客观上形成了对于多层次金融市场的有益补充。由于有了民间高息借贷这一融资渠道,大量被银行冷落的中小企业在资金告急时,不至于求助无门。借助民间高息借贷,众多企业、团体和个人实现了财富和事业上的共赢。再次,民间高息借贷风潮的兴起,能够促使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主流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将“利率市场化”从空喊多年的口号变成切实见效的行动,换言之,就是有利于形成金融业的“鲶鱼效应”。最后,民间高息借贷风潮还会警示决策层为疾病缠身的股市刮毒疗伤,让股市真正嬗变为一个广纳资金且具有财富效应的“池子”。毕竟,一个优质的股市是适合老百姓投资的主要阵地,它的存在,也有利于防止民间高息借贷市场过度膨胀。
  适度警示民间高息借贷行为的潜在风险是必要的,但若以此为理由叫停民间高息借贷,则属不智之举,也缺乏足够的说服力。买卖股票和放高利贷都属于风险投资,后者的风险并不一定比前者高,引发的纠纷也未必多于前者,既然如此,不妨给民间高息借贷一个生存空间。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民间高息借贷在特定范围内是有法律保障的。此外,民间高息借贷通常受到熟人信用关系和行业口碑的约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它的运行风险。因此,民间高息借贷的风险并非完全不可控。
  总之,对于民间高息借贷热潮,易疏不宜堵。一方面,对于民间高息借贷行为及其借助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载体运作的方式,不妨予以认可,使其从地下走到阳光地带;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民间高息借贷行为的合规监管,防范其中滋生金融欺诈和违法洗钱活动。这一领域的金融立法,还有很大的探索与改进的空间。只要因势利导,民间高息借贷不仅能为老百姓能够开拓新的理财渠道,还能以其灵活快捷的特点,为中小企业解决资金链上的燃眉之急。那种视民间高息借贷为过街老鼠或洪水猛兽的陈旧观念,该刷新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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