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定价机制存四大缺陷
2011-08-12   作者:王秀强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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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0日,中石化香港油站公司宣布下调汽柴油价格,汽柴油价格分别下调0.1港元和0.18港元。反观内地,汽柴油价格仍坚守历史最高价。
  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实施两年来,其自身缺陷日渐暴露。用一个有失偏颇的制度作为基准,其在执行过程中必然难以“服众”。
  一是“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的措辞使制度权威性降低,价格调整原则性不强。“可调”“可不调”这样的伏笔不应出现在严肃的制度设计中。国家发改委作为石油价格主管部门,应该是规则制定者,引导市场变化,而非强化行政管控,陷入一轮又一轮价格调整的争议中。
  二是成品油定价机制计算方法不透明,易引发社会猜测。国家发改委从未正面公布三地22天移动加权平均变化率计算公式,所选取国际石油报价也未公开。诸多社会机构只得揣摩官方定价公式,监测石油价格变化率。
  三是22天调价时限较长而滞后,难与国际油价接轨。在现有石油市场格局下,滞后必然产生投机。在以往的价格调整过程中,总有消息灵通的社会贸易商借机囤油套利。
  从机制本身来讲,国际油价在某一时点或一段时间发生的剧烈变化不能向国内传导。以本次国际油价暴跌为例,与上次调价(4月7日)相比,8月10日国际油价下跌超过20%,但是三地油价加权变化率仍为1.12%。
  四是在高油价条件下,国内汽柴油调价方法并不明朗。其《石油价格管理办法》中“适当财税政策”、“原则上不提或少提”等措辞含糊,凭空增加人们对机制的不信任。
  当前,国内石油市场仍以垄断为主,市场竞争不充分,成品油市场改革难以一步到位。但在既有格局下,市场需要一个合理的制度框架以备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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