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学者建议废止"铁路旅客强制险条例"
2011-08-02   作者:崔清新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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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3”动车追尾事故发生后,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5名学者29日拟联名上书国务院法制办,指出现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与现行的法律相违背,建议废止。
  这五位上书的学者分别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任自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法中心教授陈欣,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天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贾林青。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会长尹田认为,整个事故处理过程中暴露了社会保险的问题。遇难人员赔偿救助标准一变再变,与缺乏公平合理的保险协议不无关系。他指出,很多乘火车的人不知道自己的意外伤害强制险已经包含在火车票价中,违背了自愿原则。而民航保险由于遵循自愿原则,有人会不止买一份保险,这样的好处是理赔过程中,赔偿标准比较清晰。
  在这份名为《关于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中,五位学者认为建议条例废止的主要原因是1951年实施并沿用至今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与我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存在冲突,不利于铁路事故中遭受意外伤害旅客合法权益的保护。
  条例规定,铁路旅客均应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而我国《保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五教授认为,目前我国保险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均没有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强制保险的任何规定,而条例既非法律、又非行政法规,只属于部门规章,其强制要求铁路旅客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与现行保险法的规定存在明显冲突,应当视为无效规定。
  根据1992年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所有铁路旅客,不论坐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有保额2万元的保险,保险费包含在火车票价内,金额为基本票价的2%。1994年颁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则将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定为4万元。现在的动车、高铁票价多为数百元,乃至上千元,但是由于2%的费率不变,保险费最高可达20元以上,但旅客能得到的最高保额,仍然只有2万元。
  对此,五位学者认为,在旅客因票价不同而需支付不同保费情形下,要适用相同的保险金额,显然有违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同期施行的飞机、轮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上世纪80年代施行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亦均早已因保险法等法律的规定或市场实际需求而由强制投保改为自愿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继续作为强制保险存在已丧失基本合理性。铁路旅客运输应当强制推行的是承运人责任险而非意外伤害险。”五位学者认为。
  同时,五位学者认为目前的条例也侵犯了旅客的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然而,铁路部门作为向旅客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法律主体,数十年来,既未在其出售给旅客的火车票上注明价格中含有保险费,亦未另行提供给旅客购买保险的相关票据,这些行为已构成了对旅客知情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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