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如何对国企提出生态索赔
2011-07-14   作者:谢昱航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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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2日,中海油最大的自营油田辽宁绥中36-1油田中心平台中控发生故障,导致原油落海,事发海域出现1平方公里油膜分布。这是本月内继中海油国内最大合作油气田蓬莱19-3发生漏油事故、国内最大炼油项目惠州大亚湾炼油项目发生火灾致油污流入南海后,中海油发生的又一起污染海洋事故。(《新京报》7月13日)
  据业内专家分析,海域溢油污染除了直接造成人身伤亡和直接的有形财产损失外,还包括生态破坏损失,如污染后渔民不能捕鱼引起的纯经济损失,对动植物生存环境的破坏导致的物种减少或灭绝、景观破坏以及环境美学价值的减损等。由于生态破坏的面积大,影响时间长,所以生态损失赔偿一般都是天文数字。恰恰又是生态赔偿对责任者惩罚力度大,也更能促使海洋开发企业提高责任意识,重视海洋环境保护。
  据报道,2002年至2006年间,我国全海域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约占我国近岸海域总面积的55%。随着近几年海洋开发力度加大,更多市场主体都到海上掘金,海洋环境破坏程度只会加深。积极对污染责任者提出生态赔偿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就格外迫切。
  根据法律规定,造成海洋生态破坏,由行使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或海洋保护区监督管理权的国家环保总局、海洋局、海事局、港务监督及军队海洋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向责任者提出赔偿要求。蓬莱漏油事故,负责任的是美国康菲(中国)公司,而后两起事故的索赔对象只能是中海油。于是,出现了国家可能对国企索赔的情形。
  国企的特殊性质很让人担心,相关行政部门是否有足够动力去索赔。三大石油巨头每年赚取巨额利润,但对国家回报不是很多,还时不时获得政府补贴,这一直饱受质疑。而这种状况能得以维持,显然与政府对国企的态度有关。如今要让政府在生态索赔上向国企大块“割肉”,可能性有多大?别说现行海洋生态赔偿的规范还有缺失,就算存在完善的法律法规,利用率又有多高?
  近几年中海油事故频发,据媒体报道,与其产量冒进有关。随着不断有海上新油田项目投产,中海油每年的原油产量均保持高速增长,为达到一年5000万吨的油气产量,各生产单位的压力都很大。他们还积极“上岸”,拓展陆地项目。过快的扩张速度,必然隐藏着事故风险。这样的过快发展,实际是以轻视环境保护为代价。如果重大污染发生后生态索赔不能及时提上日程,对责任者的追究不到位,那这种发展方式就难以得到扼制。
  所以,对于中海油这样的国企造成海洋污染,必须严格依法治理。需要尽快完善法律规范,特别是要为行政机关以外的主体进行生态索赔创造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人、自然人如对海洋资源享有合法使用权,可以成为权利主体并提出生态索赔。但目前对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在细节上存在诸多问题。所以,如何让法人和自然人有便利的途径,有可操作的方法,进而在生态索赔方面获得有效的权利救济,其意义非常重大。在具体实践中,如有法人和自然人“第一个吃螃蟹”的先例,特别是有公益诉讼出现,各方也要持鼓励态度,积极支持他们的维权行动。这不仅仅是维护他们自己的权利,更是在保护我们整个国家的海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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