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问责”司法不应缺位
2011-07-12   作者:郭文婧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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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日,国土部、监察部公布土地问责结果,共有73名地方政府官员被处分。媒体注意到,公布的问责结果中,涉及的地方官员大都是三、四线的城市及城区,不涉及京沪等一线城市,也没有省会城市。此外,在这73名被处分的官员中,最重处罚也仅为降级处分。
  土地问责,虽然比国土资源部当初承诺的问责时间晚了大半年,虽然人们还在质疑为何“只拍苍蝇不打老虎”,虽然处罚力度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很大的差距,但是,毕竟是见到了“雨点”,毕竟是迈出了艰难的第一步,这是值得肯定的。我们期待的是,这次公布的问责结果只是土地问责的起点,而不是终点。
  土地违法行为积重多年,关系千丝万缕,要想问责在短时期内遍地开花、一步到位,确实有点勉为其难。因此,必须有一个路径选择的问题。但是,无论怎么选择路径,我们的问责都是法治社会里的问责,都是依法问责。因此,法律在问责中是不能、也不应该缺位的。因为这不仅关系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关系着土地问责能否机制化常态化,关系到土地问责能不能发挥效用。行政问责之后是否还有司法问责,相关部门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
  比如,国土部在这次问责中强调“让被问责对象心服口服”,这在行政问责中,也许并无不妥之处。但是,在司法中,强调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被问责对象心服口服当然好,不心服口服也不能逃避法律责任。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无论是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地、破坏耕地、非法批地,还是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刑法》都对违法行为的后果作了明文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对立案标准都作了详细说明。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对土地违法行为,也应该遵循这一原则。现在,国土部、监察部为了“精准问责”,已经弄清、认定了违法事实,为进入司法程序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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