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公共财政透明度亟须法治保障
2011-06-20   作者:凌之敏(北京,学者)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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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近日发布《中国财政透明度2011》。该调查报告显示,2011年中国31个省级财政透明度百分制得分为23.14分,相较2009年、2010年的21.71分、21.87分,进步非常缓慢。从部门角度看,交通部门得分最高,工商、地税、环保、卫生、教育、财政等部门居中,人大、政协、国税得分最低。(6月19日《北京青年报》)
  这项由研究机构进行的省级财政透明度调查,依据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依申请公开”原则。研究者将调查问卷寄给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财政厅、社保中心和国资委,根据答复情况进行研究、评估,最后得出财政透明度的分值。按照《条例》的规定,调查涉及的财政收支情况,其实大多都是政府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但面对研究机构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一些地方和部门表现得十分消极,甚至以各种似是而非的理由加以拒绝。这说明,当前公共财政透明度偏低,财政收支信息公开进展缓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有关财政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并未得到严格执行,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也并未严格追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的成本太低,因此履行财政信息公开职能的压力不大,提高财政透明度的积极性不高,动力不足。
  分析这项省级财政透明度调查三年来的数据变化,可以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一些省份开始得分较高,后来却急剧下降,如福建省在2009年和2010年都名列第一,且分数远高于第二名,到2011年却跌至第22名;一些省份开始得分较低,后来迅速攀升,如新疆在2009年、2010年分别居第15名和第28名,2011年一跃升至第一名。这种排名变化的“无序状态”,表明经过这几年的努力,省级财政信息公开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如果缺乏刚性的法律约束,一些政府部门只愿意在这个水平范围内徘徊、“试探”,而不会主动加大财政收支信息公开的力度,不会力求在提高财政透明度上有所突破。要进一步推动财政收支信息公开,亟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有关部门履行财政信息公开职责施加更严格的约束。
  目前看来,完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种思路,一个是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条款,另一个是修订《预算法》的有关条款。按照前者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履职机关,也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严格说来,各级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不是行政机关,有理由拒绝公开自己涉及的财政收支信息——虽然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的经费由政府财政部门拨付,可以视为财政部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政府信息,但财政部门对此一般只能公布一个“大数”,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仍然可以拒绝公开细化的财政开支。
  不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无论如何修订,都难以扩大“政府信息”的范围,所以,更有保障的思路是修订《预算法》,规定包括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在内,所有涉及公共财政的公权机关都必须公开财政收支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者除外),违反者须严格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预算法》的法律阶位高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如果《预算法》能规定到这一步,除确需保密外,有关部门将再也拿不出拒绝财政信息公开的理由。只有以完备明确、严格究责的法律法规,令有关部门在财政信息公开履职上生发出更大的压力和动力,才能推动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深入进行,为提高公共财政透明度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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