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强化保荐责任入手推动新股发行改革
2011-06-16   作者:李季先(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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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着“新股频仍破发”、“发行中止”等情况的出现,市场上加强保荐责任,提高保荐质量,避免虚假陈述、包装上市等呼声再起。近日在保荐监管工作上连下两城,一是正式推出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全面公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资料、近年来保荐项目的详细情况、近期对监管对象的处罚情况;二是在谢风华内幕交易案上获得重大突破,谢风华投案自首。
  相关资料显示,2004年6月至2010年8月6年间,监管部门共向含机构和个人在内的35个监管对象采取监管措施。其中,共有4名保荐代表人因为造假被撤销资格,6名保荐代表人被处罚。从某种意义上说,不时冒出的这些不守信保荐业者除了让《证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形同虚设、公众投资者利益受损并加剧财富分配不公外,也让中国保荐业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从强化保荐责任入手推动新股发行下一步改革,可谓抓住了本轮改革的牛鼻子。
  实际上,始自2004年的保荐制度实施实践已被证明,由于保荐代表人责、权、利不对等,治理和规范保荐代表人,仅是严格调查行政处罚保荐人或其保荐代表人的违规行为等不诚信行为是不够的。
  鉴于保荐代表人一旦成功操控一单IPO项目后的利益巨大而违法的成本又太小(多数处罚止于行政处理),对于保荐代表人来说,选择违法获利的“一锤子买卖”甚至比其辛苦规范执业一生所获的收益还大,这也是我国违规保荐屡禁不止、保荐代表人为获利不惜铤而走险违法保荐的最直接原因。
  因此,下一步新股发行改革除了从体制上特别是分配制度上入手改变保荐业的“高收益、低风险”特性外,还要从保荐制度设计上入手做到“防惩结合、执法有力”,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为突破口。
  首先,鉴于既有制度下保荐上市具有不可逆转性,企业一旦被违规保荐上市,其造成的损失往往很难弥补,故应将违规保荐纳入司法惩治范畴,提高司法的震慑力,在既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增列违法保荐罪,按照情节轻重规定不少于1年的刑期,并辅以违规收入罚没和民事赔偿在内的经济处罚;对于因违规保荐所取得全部收入,包括间接持股的收入、内幕交易收入一律没收,同时,修改相关证券民事赔偿法律,赋予公众投资者对保荐代表人而不仅仅是保荐机构的民事赔偿追索权。
  其次,鉴于谢风华案的教训,为防止保荐代表人在“恶意冲关”非法获利后潜之境外,应参照我国对一定职级公务员的出境限制制定相应的出境限制办法,并建立起边境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措施,对于类似于“裸官”的父母子女配偶都在境外的保荐代表人要建立起一定的预防措施,譬如出境“多方会签”制度等。
  最后,监管部门和行业自治协会在保荐业“高收益、低风险”的特性没有根本改观之前,要保持对保荐代表人的持续“高压”监管态势,加强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准入、执业操守教育和保荐业务培训,并尽快出台《保荐业务内控指引》、开通举报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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