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食品安全消费者要自我保护
2011-06-16   作者:蔡晓辉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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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三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分论坛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徐沪坦言,食品安全案件屡屡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暴利驱使、违法成本过低等。他尤其提到,侦办食品安全案件的过程中,存在惩处力度不够的困境。(《新京报》6月14日)
  惩处力度不够,确实是当下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重典的意义在于提高违法成本,令不法厂商与玩忽职守的公职人员望而却步和恪尽职守。但加大当下食品安全问题的惩处只是着眼于法律角度,在一个完整的市场中,我们不能忽略消费者自身的保护能力——保障食品安全,不仅是政府和企业的责任,也是消费者组织自身不断发挥作用的一个过程。
  食品安全危机因为媒体频频曝光,似乎成了我们社会的一个梦魇,但放眼域外,它其实也是很多国家和地区在现代化过程中都曾经经历过的。如1955年日本的“MF”毒奶粉事件,令13000多名幸存者此后不得不面临与后遗症终生相伴的困境(新华网2008年10月9日);1979年中国台湾的台中、彰化地区消费者米糠油中毒事件,受害者多达2000余人(中国台湾网2004年9月17日);台湾地区后来也发生过假酒导致多名消费者死亡的公共事件(金羊网2002年12月12日)。而2006年的美国毒菠菜事件(新华网2006年9月20日),说明即便在法规行之有效、从业者极具良知的国家,维护食品安全也并非一劳永逸,食品危机的出现可能与科技发展程度、人类认知水平,甚至一些始料不及的事情发生关联。
  这时,更能保护自己的,是具备自我保护能力的消费者。所谓自我保护能力,一是指消费者的自我教育水平,一是指非政府性质的消费者组织。
  以近期台湾地区塑化剂风波为例,最先发现塑化剂的是一位两个孩子的母亲“杨技正”,她恰巧是食品检验的从业人员;而整个塑化剂风波中,我们除了看到台湾地区当地政府的努力外,还看到台湾主妇联盟和董氏基金会这样的非政府组织发起的自救行动。台湾地区早在1981年就成立了由一批律师和学者发起的“消费者保护基金会”,以“推广消费者教育、增进消费者地位、保障消费者权益”为三大宗旨,具体工作包括消费者教育、受理消费者申诉和政策游说等。由此开展的消费者保护运动,以其专业知识和温和理性的姿态,获得民间和政府层面的多重认可,亦分担了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责任。
  而日本和美国的经验,也证实了消费者自身对于食品安全的作用。早在上世纪60年代初,日本政府就设立了专门进行消费者教育的“国民生活中心”,中、小学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课程也不在少数。在美国,食品安全教育更是学校教育必不可少的内容。美国从1994年起,将每年9月定为“国家食品安全教育月”,其间,政府和民间团体会开展各种培训,宣传相关知识。
  食品安全问题,不是发展中国家独有的现象。它与道德、法律和市场的不匹配自然有关,但消费者作为市场中的重要环节,其在维护食品安全上可能发挥的重要作用也应受到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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