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醉驾入刑之争有利于法治社会建设
2011-05-20   作者:毛颖颖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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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驾入刑”实施半月有余,各地纷纷传来醉驾者落网、获刑的消息。17日,知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驾被判拘役6个月,更坚定了公众对醉驾必受严惩的信心。
  数据显示,5月前半月,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此外,酒后驾驶的案例也大大减少。可以说,通过更为严厉的法治手段规范、约束交通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已经得到了证明。
  严打醉驾之势高涨,但“醉驾入刑”本身却似乎陷入了莫衷一是的尴尬境地。一方面,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近日称,“醉驾并非一律入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一些地方高院也接到了最高法通知,要求“慎重稳妥审理醉驾入刑案”。另一方面,据公安部透露,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警方对醉驾一律刑事立案。这两种不同说法引发了大量不解与质疑。针对社会热议,最高法18日做出回应,表示因缺乏审判实践经验,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没有同步出台。未来将通过总结,发布指导性案例作为参照,最终规范、统一对包括醉驾在内的危险驾驶罪的定罪和处罚标准。
  “准确、严肃惩治醉驾”,最高法表明了自己的态度,一度为“醉驾轻刑化”忧心的公众与媒体松了口气,但显然,由于“醉驾是否一律入刑”这一焦点还是没有得到澄清,因此在权威法律解释出台前,相关担忧和争议恐怕还很难平息。
  实际上,从立法阶段开始,围绕“醉驾入刑”就有数番激烈争论与博弈,反对者认为打击面过大,而支持者则认为醉驾已严重到了不能再放任的境地。最终,立法者更多采纳了后者意见,支持“醉驾入刑”,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也没有规定其他附加条件。应该说,“醉驾入刑”始于回应民意,旨在解决醉驾酒驾这种常见多发、后果严重、民愤极大的社会问题。当沸腾的民声已经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之后,执法层面应该百分之百地忠实于立法的本意。因此,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对“醉驾入刑”都势必要有更明确的说法,来回应全社会的关切与忧虑。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无论最高法发出“慎刑”、“讲究司法程序和执法分寸”的提醒,还是公安部对醉驾一律刑事立案、强调雷厉风行,其实都是各自职责所系。虽然一些概念有待厘清,但将之上升为“相互叫板”,甚至认为因为谁的一句话,“刑法修正案白修正了、严打醉驾白打了、受害者的血白流了”,显然不够客观,也不够理性。
  严格执法并不意味着不考虑立法跟执法衔接的可操作性,更不意味着法的精神要为一时的现实需要而扭曲。毕竟,任何法律都不是为了“震慑一时”,而是为了“功在长期”。从过往教训看,执法者绝不能当“橡皮筋”,往哪边偏都不行。以“醉驾入刑”为例,执法者的现实压力来自多个方面。执法者既不能迫于民意或舆论压力而运动性执法,将严打扩大化、简单化和情绪化,动辄对入刑醉驾者“顶格用刑”,盲目加大刑事司法成本;更不能迫于“醉驾常见多发”、“这么多司机戴上罪犯帽子负面效应太大”之类说辞,草草偃旗息鼓,以尚缺乏操作标准的“情节轻微”网开多面,让“醉驾入刑”步行政处罚不力的后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醉驾入刑”之争之所以如此牵动人心,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公众担心,在现实国情下,所谓“情节”极有可能异化为金钱、权力和关系,给某些特殊人群留下可钻的空子。因此,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增强人民对司法体制的信任,可能比单就某个法律文本达成共识更重要。
  法律严明、判决公正、执行严厉,法治才能进步。从一定意义上说,“醉驾入刑”之争,给全社会上了一堂普法教育课,而从各个环节解释好、处理好“醉驾入刑”,则是推动法治社会建设,树立法律权威与尊严的宝贵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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