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锡文:城镇化、规模化与农村土地制度并不矛盾
2011-05-18   作者:记者 方烨 实习生 张彬 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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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制度需要深化改革

  陈锡文认为农村有独特的社会结构,土地制度的改革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并举例说明了家庭经营、农业现代化与规模大小三者之间并不相互矛盾。
  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决定子孙后代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我国虽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但是真正能适合耕种的土地只有八分之一。我国农村的土地面临两个现实状况:
  第一是土地制度需要深化改革。土地制度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管理制度。中国的农村土地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制度,同时也是农村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乃至社会管理制度的基石。在土地改革中,既要考虑农村的特殊性,又要考虑土地的用途管制要素。
  第二是农业的经营体制问题,就是怎么利用耕地的问题。我国实行的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十七届三中全会也明确说,这个制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适应农业生产的特点,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因此要毫不动摇地坚持。
  有人提出,家庭承包经营的历史作用是否已发挥完了。陈锡文对此表示,在世界范围内,只要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国家,比如美国、澳大利亚,都是家庭经营的,家庭经营和农业现代化不矛盾。家庭经营的规模大小是国情决定的,而不是政策和法律决定。中国只有18亿亩地,却有大约七八亿农民,家庭经营的规模就不会太大。
  另外,规模的大小与现代化程度也不矛盾,比如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的农业现代化程度很高。
  陈锡文认为,从产业角度说,农业有三个特点:
  第一,农业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土地。技术、资金、劳动力都可以流动,但是土地是不能移动的。如果想让土地有更多的产出,就只能对它进行更多的投入,比如改良土壤、修建水利。另外,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可以永续利用,不像机器存在磨损现象。农地的这些特点,它决定这个产业和其他的产业有很大的不同。
  第二,农业的劳动对象都是有生命的,包括庄稼、畜禽、水产品、树木等。这使得农业变得极为复杂,会受到时节、天气状况的影响。
  第三,农业的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不一致。比如冬小麦要在十月底之前种下去,到五六月份才能收割,在期间的八个月时间中,一亩地只要有12天在地里就行了。
  陈锡文称,我国农业家庭经营的规模已经很小,不能再进行分割。一方面要提倡规模经营,另一方面又没有制度禁止土地分家析产,这是一个很大的矛盾。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一个农民家庭的土地至少分了两次家。
  陈锡文认为,我国的农村有独特的社会结构,外来者进入传统的农村社会,会产生什么后果还很难预料。农村的土地制度、经营制度与整个社会制度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土地制度的改革做了明确的部署。只要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确定的内容和方向,坚持推动改革和发展,中国的农业就可以不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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