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违建做保障房,前提是合法
2011-05-10   作者:新京报社论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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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建筑已经开工建设到足以供人使用的地步,本身就已经说明了相关监管部门的失职。如果把违建没收,完成了保障房的任务,是不是意味着相关监管部门不仅无过,反而有功?
  据《人民日报》报道,河北省石家庄市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被没收的住宅用房,可以作为保障性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没收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通过拍卖,所得收入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这项新政引发了一些舆论质疑,有网民认为,这体现了在中央问责制的强大压力下,地方政府搞保障房有病急乱投医的倾向。事实上,石家庄市建保障性住房确实面临着很大压力。
  报道显示,今年中央下达给河北省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是38万套,其中石家庄任务为41248套,是2010年的3倍还要多。而受城市已有规划的建设区域限制,面临找地难、住房供应短缺、资金配套难等严峻现实。因此,出台上述“没收”违建住宅的《意见》,显然有缓解上述矛盾的考量在内。
  就《意见》的初衷而言,特别是结合各地目前普遍存在的违建现象,假如能够得到公平和一视同仁地执行,对扩大保障性住房的来源、震慑违法建设倒确实是一箭双雕之举。但问题在于,做任何事情,哪怕它是件功德无量的好事,前提必须是守法,政府尤当如此。
  针对违法违章建筑,一般的认识是:既然是违法的建筑,就应该责令违规主体自己整改,该拆除的坚决拆除。从理论上讲,如果违法建筑已经开工建设到足以供人使用的地步,本身就已经说明了相关监管部门的失职。如果把违建没收,完成了保障房的任务,是不是意味着相关监管部门不仅无过,反而有功?这显然是个荒诞的逻辑。
  没收违建做保障房,实质是将违法建筑合法化,其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是什么,也都没有明确。
  此外,该政策在执行中,还会面临一个法律上的严重困难:假如一幢违章建筑在建设的中途或一开始就被政府发现了(例如有人举报),那么政府到底是责令其停工整改,还是断然予以没收,然后政府自己派人将其完工,再用作保障房?
  还有人怀疑,这有可能滋生“养鱼执法”的现象,即相关部门今后见了违章建筑,很可能一开始故意忽视甚至纵容,而到房子都造好了,突然予以没收。应该说,这些担心并非毫无道理。
  在特殊的情况下,有些违章建筑可能不必拆除,而应罚款或没收。但政府部门不能左手没收,右手自由支配。这里面有一个政府财政收支两条线的原则问题,这条财政底线一旦被突破,将会酿成许多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
  因此,石家庄市当下应该做的最急迫的事情,并非“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而是退回一步,认真审查上述《意见》的合法性,并对操作中可能引起的副作用进行充分的讨论,并广泛征询民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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