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违建作保障房”真就那么好?
2011-05-10   作者: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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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人民日报》报道,河北石家庄日前出台《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此意见明确: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由市及县(市)、矿区人民政府予以没收的住宅用房,可以作为保障性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没收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通过拍卖,所得收入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当地官员将此举措解读为“要把侵占公众的资源还给公众”。
  不过,这一政策尚未走到实践层面。报道援引石家庄市政府副秘书长宋国宏的话说,各相关部门正快速行动,紧锣密鼓制定罚没细则。在细则尚未出台之前,对此政策成效的期待或可暂时保留。从其他城市的相关经验看,实施细则的出台难度远超过一纸“意见”。去年9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就提出,没收“违建”(违法、违章建筑)可作为保障性住房,不过,该法规并未对此进行详细说明。当地官员也对外公开表示,这一处理方式在深圳前所未有,实际操作或有困难,呼吁尽快出台相应细则。可这一呼吁直到今天还没有落实。
  这还仅是笔者观察视野内的例子,可见报道中提到的石家庄此举为“全国率先”并非实情。一项创新的政策如果长时间推动不了,也无后来者效仿。我们还是应多看看这一政策的内在不足。若一见“保障房”就以为“政治正确”,就以为是“以民为本”,未免太过浅薄。
  首先,合法的建筑每一栋都相似(法律手续齐备),而违法的建筑却各个不同。依违建在违法和违章上的不同形式,理应分门别类地以补办手续、修正建筑到合法状态或处罚、拍卖、没收等方式来纠正。比如,对于轻微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的违建,在当事人能够通过改建或拆除以符合许可证要求的,一律没收充公就有嫌打击面太大,也不符合行政法上的“最小损害原则”。至于要违法者承担违法的责任,现行法律、规章中不乏罚款等措施。
  其次,能够被没收并用作保障房的违建,大多已是成形的建筑。在厘清违建者的违法与违章责任之后,还得区分相关职能部门长期以来监管缺位的渎职责任。违建的监管和处理并非无法可依,在法律层面有《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城市规划法》等国家法,在各地,还有难以计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而且,违建和别的违法不同,它是完全公开进行的,而且周期通常都较长。只要职能部门尽心尽责,对于正在建设中的违建不难发现。若职能部门及时发现,及时叫停,及时处置,也就不会有违建的“既成事实”。然而现实却是,监管部门习惯了“放水养鱼”式的执法,甚至往往“把猪养肥了再杀”。“任何人不能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违建者当然应接受法律的处罚,但也不能让违建者承担监管失职的责任。对照生活现实,对监管中的渎职行为进行问责,显得更迫切和重要。
  再者,所谓“违建”,正是有“违反”在前,你不依现行法处置,而是另立新规进行没收,那就违反了法的溯及力规则。法治之所以优于人治,要点之一就在于法律具有普遍性和可预测性。人们根据法律从事一定的行为,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新规溯及既往,就是以今天的规则要求昨天的行为,等于是要求公民承担自己从未期望过的义务。这种新规的溯及既往实难称公正。世界各国(包括我国众多法律在内),对于法的溯及力仍采用“从旧兼从轻”规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根据新法处置更轻的,则应适用新法。石家庄若要就没收违建充当保障房,对于法的溯及力也应有科学的安排。
  违建房是违建房,保障房是保障房。依法应予没收(而不是应予拆除或补办手续)的违建房,当地将之投放在保障房,应该说值得一试。只是,对于没收的范围、新规的溯及力、监管渎职、失职的责任追究,都得在细则中得到体现。是赞是弹,还是等这一新政细则出台,并付诸实施之后,再下评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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