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个税重归公平调节功能
2011-05-10   作者:刘振冬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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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改革预案与公众预期总有很大差距,这一差距在分配制度改革的呼声中更显突出。为什么?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现有的税制框架下,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限。所以,个税调整必须重回“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立法初衷。
  个人所得税曾经被形象地比喻为“罗宾汉税”,设计的初衷是“劫富济贫”,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和促进社会公平的目标。我国开征以来,个税收入连年大幅增长。1994年至2008年,个税收入占GDP的比重由0.15%上升至1.24%,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4%上升至6.4%。但现有框架下的个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有限。
  原因在于,个税收入存在明显的结构性不合理。有报道称,在全部个税收入中,超过60%来源于中低收入家庭。相比之下,占有大多数财富的富人只承担了约1/3的份额。另一方面,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工资薪金税收的占比超过60%,而股息、红利、财产租赁等资本所得的比重很低。而且,隐形收入数额巨大的现实也严重影响了税收公平。
  对比香港的个税构成,在2008至2009年度1461亿港元的个税收入中,薪俸税390亿港元,利得税1041亿港元。其中,香港薪俸税的标准税率为15%,累进税率共四档为2%至20%。利得税采用比例税率,个人和非有限公司适用税率为15%。回顾2000年以来的香港个税数据,明显的趋势是利得税在个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
  再观察国内个税的税率,对工资薪金执行9级累进税率,起征点2000元,税率从5%-45%。个税中的红利所得税,现行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为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也就是说实际税率仅10%。
  这种结构性失衡要求我们不断改革个税。此前提交人大的个税改革方案,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将免征额提高到3000元,二是将工薪所得9级累进减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并扩大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经测算,调整后月收入1.9万元为个税负担增减的临界点,在这以下都能享受到减税的好处。
  毋庸置疑,这一调整有利于改善收入分配,但笔者对改善的效果并不期待很高。这是因为,国内的不同收入阶层的收入构成差距很大。有调查显示,在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大约占到70%左右,财产性收入占比最小,大约在2%左右。但对于富人而言,则是财产性收入要占其总收入的70%以上。谈到这就不得不回到一个让市场颇为敏感的话题——资本利得税,它是对资本利得,包括低买高卖资产所获收益征收的税,有些国家和地区把资本利得税纳入个税体系。
  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监管,其中多处涉及到资本利得,例如从事房地产、矿产资源投资、私募基金、信托投资等活动的高收入人群;做好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征管,尤其是各类奖金、补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激励所得。
  市场曾对这一话题颇为紧张,但必须厘清,这并未针对中小投资者。国家税务总局从2010年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次的《通知》也是指向大小非和风投等的高收入群体,这也正体现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将征管的重点对准高收入者,正是让个税回归“劫富济贫”的立法初衷的一个重要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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