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板法律框架理应是个开放体系
2011-05-09   作者:李季先(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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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中国股市的国际板法律框架已初步确定,适用法律为《证券法》,不适用《公司法》。在股东权利保护方面,主要采用我国香港模式,不要求“逐字逐句”符合内地监管要求,但股东权利保护水平不能低于境内水平。
  这意味着一直制约着在上海推出国际板的法律瓶颈正在快速消融,中国国际板法律框架已经成型。将以《证券法》为基础,借鉴香港模式,兼顾其他法统,制订关于国际板法律框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譬如国际板《公司治理规范》等,尤其是制订关于不低于上市地股东保护水平的公司股东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以最大限度符合国际板的国际惯例。
  而借鉴国际惯例的一个最直接后果就是,排除了内地《公司法》对公司股东的一体保护。从国际板的国际法例看,《证券法》适用上市地,而《公司法》适用注册地,对于上市地在中国、注册地在境外的国际板上市公司,明确排除《公司法》在中国国际板的适用是必要的,否则会带来更多的法律适用上的困难。但这还不是最根本的,中国国际板法律框架的最大改变,是提供了一种对内市场独立、制度健全,对外则同水平保护的原则,即在对国际板公司股东权利能力评估的基础上,遵从股东权利保护水平不能低于境内市场水平的保护原则。
  但笔者以为,中国国际板法律框架的内容不应止于此,它还应该是个开放的法律框架体系,兼顾各国法统,像适用独立董事制度的英美法系和崇尚监事会制度的大陆法系等。国际板上市公司来自于全球不同法系或法统的国家或地区,而这些国家或地区几乎都在各自的主权法律范围内规范这些公司的股东权利,有些国家或地区,譬如美国甚至还有域外适用的法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开放的法律框架体系,很容易引发法律冲突,甚至可能酿成国家间的纠纷。因而,中国国际板法律框架必须具有兼容并包、海纳百川的特质,专门针对国际板公司量身定做,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相比,其自成体系,类似于资本市场上的“一市两制”,一个适用于国内板,另一个适用于国际板。
  以国际板的公司治理制度和规范运作为例,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制度兼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既有监事会制度,也有独立董事制度,但欲在内地上国际板的英美公司和德日法等公司壁垒分明,只能在两者中择一。事实上,他们各自的公司治理架构也不符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对此的解决办法是,测试拟上市的国际板公司,如果测试通过,就可部分或全部豁免我国对公司治理的规范性要求。然而就理论而言,这可能容易诱发投资者保护制度和股东权益的冲突,进而加大投资者的行权、维权难度,这就需要制定专门的国际板《公司治理规范》来解决,通过统一的规范解决投资预期问题。
  不可忽视的是,我国固然可以因各公司设立及运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环境与我国有别,在国际板公司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独立性等方面做出有差别性要求,但就制度的长期建设和国际板初期推出的市场稳定要求而言,还是要推出一个指引性的国际板规范大纲文件,对国际板的财务和法律准入标准、争端解决机制、投资者保护等进行具体规范,譬如尽快引入集体诉讼制度、证券法庭,加大国际板的信息披露责任等。唯有如此,中国股市国际板的法律框架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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