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让基金经理自投基金
2011-04-27   作者:李剑锋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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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基金法修订的逐步推进,基金从业人员能否投资股票再度成为热门话题。许多业内人士都表示,希望修订后的基金法能放开对从业人员投资股票的禁令。
  从基金经理们要求投资股票的理由看,大体有这么几种。理由一,基金经理以及投研人员是中等偏上收入群体,现有的禁令牺牲了他们正常的理财需求。理由二,私募的体制更加宽松,不让基金经理投资股票,会造成人才向私募流失。理由三,现有的禁令不能有效避免老鼠仓的出现,还不如让其阳光化,以更好地监管。理由四,美国的基金经理能投资股票,中国的基金经理为什么不行?
  中国基金业经过10多年的发展,目前的市场环境、发展状况与当初有了很大的不同,一刀切地绝对禁止从业人员投资股票,确实有其一定的局限性。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情况下,对相关禁令进行一些调整,留下一定的空间,从法律层面来说,倒也无可厚非。但从操作层面来看,法律上留出的空间其实是把决定权交给了监管层、行业自律组织和基金公司,如果把法律上的不禁止等同于基金经理一定就可以投资股票甚至是鼓励经理投资股票,似乎也有失之偏颇之处。
  事实上,中国目前的基金业是一种信托模式。投资者把自己的钱交给基金管理人打理,管理人有义务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忠实、善良地管理信托财产。基金法中就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从这个角度看,在基金经理管理投资的时候,处于第一位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而并非是管理方的利益诉求,管理方的利益主要体现在所收取的基金管理费上,具体到基金经理身上就是工资和奖金收入。从操作层面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股票,首先要谈论的是这样做是否有助于基金收益的提升。如果存疑的话,还是缓行为妙。
  美国当年就是否在法律层面允许基金经理投资股票,也出现了诸多争议,最终没有形成禁止性的条款,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立法者认为,美国的基金业协会和基金公司有能力通过自律,建立严格的从业道德标准。而放开一个口子也不意味着老鼠仓就自动消失了,在法律不禁止的同时,美国证券监管系统对老鼠仓的打击日趋严格,甚至动员全社会的监管力量,允许知情人、律师、新闻媒体等向其举报,一旦查实,举报人将可获得占案值一定比重的奖金,涉案者则面临重罚。我国基金业如果也放开禁令,配套的监管和自律措施能否跟上,是否能有效保证基金经理自己购买股票时把客户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也是有关各方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海外市场在操作层面允许基金经理自己投资股票,都遵循了不得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的原则。这在实施过程中,其实是比较难界定的。基金自己的投资标的能不能买?什么时候买?持有期有多长?基金经理是否会通过互相交叉持股来规避限制?所以很多公司在执行过程中都制订了严格的制度。曾经有一个美国的投资经理就对笔者表示,按照规定,他可以为自己投资股票,但限制很多,操作不便,所以实际上他并没有这样做。
  其实成熟市场有一种做法很值得借鉴,那就是让基金从业人员自购其管理的基金。一方面,这解决了基金从业人员个人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另一方面,基金经理既是投资人,也是基金持有人,与其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诉求一致,可以对其产生有效的激励并规避道德风险。目前国内运作的私募基金中,一些投资经理也并不直接为自己买卖股票,而是把自己的钱投到公司发行的产品中,与客户共同成长。
  说了这么多,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基金从业人员是否可以为自己投资股票,数千万基金持有者作为基金业的衣食父母,应该是最具有发言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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