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机制不妨多样化
2011-04-27   作者:熊锦秋(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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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目前新股发行中出现的问题,笔者的意见是,询价机制需要尽快完善,而且新股发行机制也不妨尝试一下多样化。
  我国《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新股询价过程就是新股发行价格发现的过程,机构投资者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询价机制正确实施的前提就是机构投资者、发行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能归位尽责,但A股市场作为新兴市场,新股发行中出现各种问题实属正常。
  发达国家股市选择累计投标询价机制,是因为市场主体各尽其责,尤其机构投资者占主导地位。比如美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市值比例超过上市股票总市值的80%。在此类市场中,承销商与机构投资者形成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而承销商与拟上市公司只有短期关系,所以承销商甚至有压低发行价的动机,因为投行首先要让合作伙伴赚钱。前段时间,在纽交所上市的当当网发行价被压低,发行人与投行之间在微博上发生骂战,就是市场环境使然。
  A股市场散户投资者比例较高,户头远超机构投资者,持有实际流通股的金额与机构投资者也基本是半对半关系。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这样,机构投资者20%的网下申购量就可决定网上80%申购量的发行价,杠杆效应极大,为发行人、承销商留下巨大运作空间,这应该是中小板、创业板等小盘公司发行价常常奇高的一个原因。
  其实,国际上IP0 发售机制不仅包括累计投标询价机制,也包括固定价格机制、投标或拍卖机制甚至还有混合发售机制等。固定价格机制(公开发售机制)主要是承销商事先根据一定标准确定发行价,之后再由投资者申购。拍卖机制则根据投标人最终所支付的价格分为歧视价格拍卖(投标人最终所支付价格为自己所报价)和统一价格拍卖(所有投标人最终所支付价格为同一价格)等形式。混合机制是由累计投标询价机制、固定价格机制、拍卖机制结合而来。
  因此,借鉴国际经验,A股市场的新股发行可以尝试多样化,笔者有三种思路。
  一是完善目前的新股发行询价制。严格限制保荐人或券商提前入股也即直投比例,经过“询价与定价”程序确定发行新股价后,规定由承销商按发行定自行认购承销总额10%左右的股票,并设置两年左右的限售期,剩余部分再向各类投资者公开发售,以改变承销商对发行人一边倒现状。
  二是允许新股发行实行固定价格机制。虽然发达国家(地区)基本以累计订单询价机制作为主要发行定价机制,但新兴市场国家(地区)则绝大多数以固定价格机制为主,这个机制比较适合于股票发行主要依赖中小投资者的市场。有人对26个新兴市场作过统计,其中61.54%采用了固定价格机制,只有30.77%采用了累计订单询价机制。
  三是试行拍卖机制。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因此,歧视价格拍卖在我国法律上被禁止,但我们可尝试统一价格拍卖。实际做法是:投资人按集中竞价原则,以不低于发行人或承销商宣布的发行底价申报购入价和购买股数,申购结束后,承销商对申报价由高到低排序,累计申购数量达到新股发行数量的价位就是新股发行价,所有投标人最终按这个统一价支付股金。当然这需要考虑同时满足交易所对公司公开发行后股东人数的要求,还有股权分布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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