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节收入分配尚需多头并进
2011-04-22   作者:李长安(对外经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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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人瞩目的个税改革新方案终于再次进入决策层的议事日程中。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拟将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即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000元,并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税改后,合计全年约减少财政收入1200亿元,这大致相当于个税总收入的四分之一,全部税收收入的七十分之一。
  毫无疑问,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根据财政部报告,我国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收入连年大幅增长,特别是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以年均百分之三十多的增幅稳步增长。目前个税已成为国内税收中的第四大税种,在部分地区已跃居地方税收收入的第二位,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但是,在个税迅速增长的同时,负担主体却呈现出苦乐不均的现象。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在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超过60%来源于中低收入家庭。相比之下,占有大多数社会财富的富人却只承担了大约1/3的份额。这样,本来意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个人所得税,却在无意中成了扩大收入分配差距的“帮凶”。
  究其原因,就在于富人的财富形式和构成与中低收入阶层有较大的差别。比如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在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大约占到70%,财产性收入占比最小,大约在2%。但对于富人而言,则是财产性收入要占其总收入的70%以上。不仅如此,富人还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合理避税甚至逃税,最终使中低收入阶层变成承担个税的主体。
  另一方面,造成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根源还在于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与不合理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体制。相比较而言,城市居民、政府和垄断企业在分配中居于相对优势地位,而农村居民、非垄断企业职工等群体就处于弱势地位。研究表明,在当前全部的收入分配差距中,有差不多一半是由城乡差距造成的。
  此外,灰色收入也很严重,虽然此前国家统计局曾与学者王小鲁,就权力寻租和垄断等形成的灰色收入总额是否高达5.4万亿元打过嘴仗,但都没有否认灰色收入是导致社会分配不公的根源之一。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个人所得税对贫富差距的调节效果也相对有限。比如美国个人所得税占到联邦税收总量的约50%,而企业所得税仅为个人所得税的大约1/5。不过,美国的贫富差距并没有因此缩小,近些年反而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根据美国人口普查局公布的统计结果,美国2009年的基尼系数高达0.468,创该局1967年开始统计家庭收入以来最高。在总收入中,49.4%流入20%的最富裕阶层,而14.5%的贫困人口只得到3.4%。
  因此,中国目前的个税改革必须坚持有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目标,既能够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又能够有效遏制高收入阶层增长过快的势头。当然,要想尽快解决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问题,除积极开展个税改革之外,还需要在缩小城乡差别、消除垄断企业不合理高收入、降低政府在国民收入中比重以及消除灰色收入等方面多下工夫。只有多头并进,标本兼治,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势头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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