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维系民生幸福指数
2011-04-21   作者:徐立凡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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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调整再次发出了这样的信号:民生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逻辑出发点,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真正归宿。
  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初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免征额由现在的每月2000元上调至3000元,此外拟将现行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个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再度上调和税制的简化,既是在较为严峻的通胀形势下通过居民收入分配的合理调节,减轻普通收入阶层生活压力的应有之举,更是对公共服务的一次实质改进。
  据估算,个税起征点调高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将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左右。这对于确保更多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提振民众的消费热情意义重大。在现行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以后,不仅征税成本可以适当降低,还给原中低收入应税人带来了双重税收优惠,同时又适度提高了高收入者的税负,令个税更能体现应有的“公平调节器”功能。
  税收即民众购买公共服务的费用。税收是否适度,其标准是动态、演变、可调适的。在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相当于对中低收入群体进行财政补贴,这本身体现的就是公共服务应有的民本取向。但还要看到,由于纳税信用体系仍然不够健全,高收入群体的很多财产性收入仍然游离在征管之外,这种情况限制了通过税收调节收入差距的空间。
  民众高度关注个税改革,缘于个税关系到每个纳税人的钱袋子,但从更大的视野看,个税只是财税机制改革的组成部分。总体而言,由于个税占总税收的比重只有6%左右,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因此,仅通过个税改革来实现较为合理的财富调节目标,难度很大。从这个角度说,个税起征点调高,只是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第一步。
  税负公平不仅应体现在生活税负中,还应体现在生产经营税负中。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根据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的调整,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这体现了更宏大的制度改进决心。
  这次个税调整,不仅体现了保民生、调分配的政策指向,而且有利于扩大内需。从根本上说,民生的幸福指数决定着经济的发展动能是否充足,决定着公共服务水平是否真正得到了提高。个税调整再次发出了这样的信号:民生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逻辑出发点,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真正归宿。相关报道见今天A06-A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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