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幕交易坚决说“不”
2011-04-21   作者:赤择远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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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从该通知公布以来,监管层已陆续处罚了多起内幕交易案件。
  4月18日,证监会公布了ST高新董秘违规买卖股票案,对ST高新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风顺在限制期内短线交易ST高新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之前1月6日,证监会通报了北孚集团及部分个人内幕交易“ST兴业”股票案和张小坚内幕交易“SST集琦”股票案,相关责任公司及责任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而在更早些时候,证监会还查处了辽河纺织内幕交易案、涂某等三名基金经理“老鼠仓”案,以及四川圣达佘鑫麒案运用环境证据推定内幕交易行为、格力地产况勇案等,并将过失泄露内幕信息纳入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从近几年监管层查处的这一系列内幕交易案,我们看到,在案发环节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易发区、高发区,其他还包括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重大变化、上市公司签订重大合同、上市公司重大对外投资等。
  如在辽河纺织内幕交易案中,上市公司董秘由某亲自操盘数百万资金,试图借重组消息大赚一笔。然而,公司重组并未成功,股价大跌,交易资金亏损大半。为了掩饰内幕交易行为,由某将其操作的两个账户从公司前十大股东名单中删除,致使上市公司披露了不真实的年报信息。
  最终,内幕交易者不仅受到市场的惩罚,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还牵连上市公司因违规信息披露而受罚,可谓内幕交易的“多输”结局。
  涉案主体上,除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高管、工作人员以外,还有证券公司等市场中介机构的人员,甚至涉及相当级别的党政干部,法人单位参与内幕交易的情况也存在。
  在这方面,监察部和预防腐败局首次介入打击内幕交易,目的是把官员纳入内幕交易防控范围。这样,反内幕交易除了证监会的监管职责以外,还有各部门、各地区的监管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不过,由于内幕信息的知悉和传递过程往往较为隐蔽,成为内幕交易案件调查和认定的难点。但是,去年以来证监会调查部门从多角度入手,注重关键证据、环境证据、证人证言的收集;行政处罚委员会依据客观、扎实的证据链条,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认定,在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下,依法处罚了一批内幕交易案件,有效震慑了内幕交易行为。
  尽管如此,目前我国对防控内幕交易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如没有法院的介入,缺少投资者民事赔偿机制,内幕交易违法成本低;内幕交易的查处机构主要还是证监会,证监会的查处权限还是有限;同时,内幕交易被发现的机率太低,大部分发现不了,即使发现往往也是出点罚款了事,很少被判刑。这为多部门协力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此,笔者想说的是,内幕交易危害严重,铲除这一“毒瘤”,除了监管层的严厉查处、打击,也需要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人端正自己的思想,不然,受到法律严惩的终将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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