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岂能止步于起征点提高
2011-04-21   作者:夏天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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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已于昨日(4月20日)公布并进入人大审议阶段。如无意外,个税起征点即将从2000元调到3000元。虽然跑不过CPI,50%的提升比例却也不可谓不给力。
  但有关部门先“意外”了,因为给力之举却没有获得预期中的好评如潮。一项调查显示,受访者7成不满意。对此某财政部官员的表态不无委屈:“从2000元调整为3000元,纳税人口将减少到税基人口的12%,如果提高到5000元,则只有3%的人纳税,这个税存在的意义就不大了。”言外之意是不满归不满,3000元可以有,5000元真没有。
  其实有关部门不必委屈,因为要获得好评如潮除非把个税完全废除,而这在当下无异于痴人说梦。既然税还是要收,既然个税出台并非主要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是为了调节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那么政策的指定和执行应该首重“公平”原则。在这个角度上看,个税改革不能停滞于低层次的调整操作,不能纠结在起征点上讨价还价,而应尽快建立以家庭为单位个税申报征管体系,并不断完善教育、医疗等个税税前扣除项目……别动辄修修补补,要就要大刀阔斧。
  西方发达国家多采用针对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加以区别缴税,我国香港地区也采用“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非常值得借鉴。因为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单位,以家庭为单位个税征收才能做到相对公平。举例而言,虽然家庭中可能有某个成员收入很高,但也许平均到每一个家庭成员后并不多,若在这种情况下对高收入成员课以重税,势必增加这个家庭的负担,这违背了个税设置的初衷。同时我国已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在社会保障体系远未完善的当下,“老有所养”的职能基本是由家庭来负担的。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更能体现公平原则。以家庭为计算单位,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相同的个人所得税负的横向公平,不同收入的家庭不同税负的纵向公平。再从可操作性来看,我国户籍制度完善,已建成了覆盖全国的人口信息系统,并为银行等系统提供认证服务,税务部门也已建设了庞大的信息网络,因此,家庭收入作为个税计税条件不仅可行,而且有望尽快推行。
  考察美国、日本等国家的个税税前扣除项目,林林总总,如孩子的抚养费用、公益事业捐赠、按揭贷款的利息、教育培训费用等均可作为个税扣除项目。而对我国纳税人而言,其中最有实际意义同时在现阶段也最具可操作性的应该是子女抚养费扣除,以及大病医疗费用扣除。
  值得指出的是,个税除了上述属于生活生计类扣除,许多国家还对交通通讯费用、学习培训费用等给予税前扣除,这样规定,因其被认为是纳税人为获得收入所花费的成本。而国内近几年不断出台部门规章和法规,将纳税人因工作需要发生的交通、通讯、工作餐补等统统计入工薪收入,按超额累进税率征税。这类做法值得商榷。
  个税属直接税种,因为太直接,所以身为中国工薪个税所涉及的纳税人主体,城镇部门就业的工作者感受最深:看到富人的进口豪华大排量座驾价格里将近一半是税,广大人民群众可以俏皮地说句“关我甚事”甚至拍手叫好;听到一个馒头里面含若干比例的流转税,消费者也可以选择吃米或者买面粉回来DIY……但个税作为直接税,每月直接从工薪阶层的工资单上“喀嚓”割一刀,征管精准高效,交税者的主观感受就轻松不起来了,这也是个税起征点调整牵动亿万人心的主要原因。但中国个税改革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神圣使命,绝不能止步于起征点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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