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只反复给公务员立规
2011-04-21   作者:张玉胜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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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看黄色录像、不见义勇为、搞婚外情、违章搭建……这些不良行为,如今都被以“禁令”形式一一列入《南通市公务员思想道德和社会诚信行为规范》。其中对公务员职务之外的18条生活约束,成了这部“规范”的最大亮点。
  尽管南通市有关人员表示,出台新规旨在突破原有重“绩”轻“德”的评测体系,“在法律制度等强制性底线之上,重构公务员群体的价值体系”,但人们仍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充满质疑。
  首先,把“好人”底线列为“规范”矮化了公务员道德标准。南通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处陈珏新处长称,制定《规范》的目的是让公务员首先做一个“好人”。可是,闯红灯、违章搭建等有违社会秩序的事不该做,这已是社会共识,把常识当“禁令”,是降低了公务员的道德标准。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储槐植教授所言,“公务员在社会上应为公众起到道德表率作用,因此不仅要求他们遵守法律,还必须用更高的道德标准要求他们。”合格国家公务员不能等同于一般意义上遵纪守法的“良民”。做“好人”充其量只是公务员的道德底线,而把“不缴物业费”、“闯红灯”等一并作为“禁令”颁布,恐怕也恰反映出公务员队伍道德建设的集体沉沦,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和无奈。
  其次,包罗万象的“规范”缺乏可行性。按“做官先要做人,好官必是好人”的社会常理,用“规范”把公务员首先约束为一个“好人”的思路是正确的,但就“做人”而言,由于8小时外的人类活动五花八门,即使按“好人”要求制定道德规范,“40条”也不足以穷尽各种违法背德的不良习气。实际上,我国的各类规章已有相应行为规范,违规自应查究。问题关键在于狠抓落实。比如,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就中国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传统道德规范的情况,例如包养情妇、拒绝赡养父母、虐待家庭成员等,提出明确无误的处罚规定。如果没有新情况出现,我们的任务就是把现有法律法规落实好,确保执行到位。因此,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政府的归政府,社会的归社会,应是我们建章立制的前提。
  应该说,近年来各地尝试把公务员品行监管延伸至8小时外已成趋势,而且新招频现,但鲜有能一以贯之坚持并有效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难以操作。就南通版“公务员道德和诚信规范”而言,“观看黄色录像”、“搞婚外情”等,如何界定,谁来监管?“闯红灯”是该归交警管还是归人社局管?这些都是问题。包揽不便管、管不好、不可为的事情,制定出的“规范”恐怕徒具观赏价值。
  在全国性开展治庸、治懒、治散的大背景下,加强公务员道德建设还要立足于教育、管理和问责。当前,重中之重是把目前已基本完善的法律体系执行到位,如此,遏制公务员队伍“道德滑坡”的状况才能大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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