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个税从“人头税”回归调节税
2011-04-20   作者:郁慕湛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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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个税法修正案。根据财政部长谢旭人关于个税法修正案所作的说明,我们起码知道了三个信息:一、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要求,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有必要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二、计算了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在此基础上调整了个税起征点;三、个税起征点由2000元调整到3000元。
  个人所得税在1980年正式颁布,在1988年《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发布后才全面有效实施。当时个税法和个人调节税征收的目的很明确,“为了有效调节社会成员收入水平的差距”,就像其税种的命名一样——个人收入调节税,重点落在“调节”上。因此当时的起征点定在800元,而1980年绝大部分城镇就业者的收入都在50元以下,而到了1988年大部分人的收入也只有几百元,800元对于当时的大多数人来说是绝对的高收入。所以将800元定为个税起征点,确实是把个税当作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的。
  这样的起征点维持了十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绝大部分城镇就业者的月收入早就跨过了800元的个税起征点。即使是个税起征点调整至目前的2000元,几乎就业者人人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局面也没有改变。而当初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也就成了“人头税”。本来在国家税收总额中所占比重不大的次要税种——个人所得税年年增长,现在已成为超过关税的第四大税种,而去年增长位列第四,达22.6%,远远高于企业所得税增长的2.3%。
  本次修正案透出的信息,有可能使变了味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回归其本来意义,即把“人头税”回归到调节税上来。
  众所周知,以家庭为单位核算个税能够使个税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公平。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实现按综合纳税能力来征税,并且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目标。然而,直到目前我国要实施“家庭计税”仍然存在障碍。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税务部门没有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个人隐性收入与家庭成员收入,赡养、抚养,家庭成员就业、教育等具体情况不好掌握,而且在城乡二元结构尚未完全打破的现实语境下,家庭成员的界定还不能单纯以户口本来判断。
  可是,在本次个税法修正案中可以看到已经有“家庭计税”的含义了。谢旭人在说明中引用了统计局的资料,计算了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这就带有以家庭为计税单位的意义。这是本次个税起征点调整到3000元的重要依据。
  如果要让个税真正回归到主要起调节作用而不是主要为了增加财政收入,那么依笔者所见,起征点放在3000元是远远不够的。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中国社会经济具体而长远的目标:一是培育和扩大中产阶层,二是刺激和扩大内需。个税征收应该并且可以为达到这两个目标起到促进作用。以今天中国东部家庭收入水平来看,达到这个标准的大概在月收入万元以上。所以,我认为,个税的起征点(以个人收入计算)在5000-10000元之间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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