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美国经验逐步完善发行审核机制
2011-04-12   作者:卫光钦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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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SEC对证券发行审核的标准、程序及其具体操作,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也是证券行业困惑最大的热点问题之一。有人认为美国SEC的注册制是简单的程序性备案,基本上没有审核。实际情况到底如何呢?曾以美国律师身份参与过多次美国公司公开发行项目的卫光钦博士,以其与美国SEC多次亲身打交道的经验,对此问题做出了很好的回答,相信对于我们深刻理解发行制度的市场化等问题有重要帮助。
  本文还介绍了美国SEC对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众公司(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规则。对于不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只要公司股东超过500人且总资产达1000万美元,则必须向SEC注册并纳入监管,公司必须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并接受SEC对投票代理权、要约、大股东持股及证券交易报告等方面的严格监管。美国SEC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制度,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新三板”场外市场建设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构建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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