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困惑的殡葬
2011-04-06   作者:蔡方华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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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报道,民政部有关人士近日表示,有媒体报道的“墓地使用期限为20年”的提法存在误区,按照墓地所占土地的性质和使用年限,墓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为50年或70年。一般人常说的20年,是指护墓费的缴纳周期。国家为了保护群众利益,规定经营性墓地护墓费一次性收取周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20年之后,只要按期缴纳护墓费用,即可继续使用墓地。
  不说不知道,一说吓一跳。民政部的解释披露之后,坊间一片哗然。在不少人的认识里,墓地的购买是一次性的,墓地的使用则近乎永久性的。很少有人知道,花在购买方寸墓地上的高昂费用,实际上不过是提前缴纳的20年护墓费。这其实比“20年使用期限”还要糟糕。死后怎么办,似乎也成了一个复杂而纠结的社会问题。
  一般人不太可能专门去了解国家的殡葬制度,所以,对经营性墓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也知之甚少。以粗浅的常识看来,如果购买墓地所获得的是墓地的使用权,则无论使用期限是多少年,到期后自可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延期。但遗憾的是,社会上口口相传的所谓“购买墓地”,根本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购买”,只不过是和墓地经营者签订了一纸租赁合同。这个合同可以在特殊情况下终止,更难以想像的是,一旦“购买墓地”的人没有在20年后续缴护墓费,所存放的骨灰有可能被随意处置。这种事实上存在的“死无葬身之地”的远景,多少有点让人不寒而栗。
  在多数城市里,“购买墓地”的费用都非常昂贵,政府所属的公益性墓地基本告罄,而经营性墓地不到半平方米往往需要数万元乃至数十万元。这个费用究竟是包含了租赁费和护墓费,还是仅仅为护墓费用,目前看比较含糊。20年之后续费又究竟要缴纳哪一部分费用,国家政策规定亦很不明确。如果高昂的购墓费只不过是20年的护墓费,这一租赁价格未免显得过于离谱,其背后所反映的或许是某种公共品供应存在制度短缺。
  社会转型波及人的殡葬,这是很容易被忽略的社会课题。原本由政府操办的社会事务逐渐交给市场之后,市场化所带来的困惑和痛苦也就挥之不去。无论从殡葬问题所覆盖的社会面之广泛,还是从入土为安的古老价值观念出发,身后事的处理和安置都应该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如果这个领域的事务一律交给市场,而这个市场又因疏于管理而陷入信息紊乱,则身后事的巨大差异就必定会导致难以弥合的社会创伤。人们所说的“死不起”,以及媒体所报道的“十大豪华墓地”的存在,就是很好的证明。国家对墓地使用权归属和使用年限的政策规定,在“永久性墓地”的招徕下变得体无完肤。由财富所导致的不平等贯穿到死亡之后,也是对民众幸福感的一种剥夺。这种“随行就市“的殡葬现状或许很难改变,但起码的前提是不能剥夺普通人死的“尊严”。
  任何法律都必须在前瞻性和现实性之间取得某种平衡。将近20年前制定的殡葬管理规定,很难覆盖眼前的现实,这是可以理解的。但一旦法律的滞后已经形成严重的困扰,则其修订就应该提上日程。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如墓地的使用权能否从经营者向死者家属转移,护墓费缴纳有没有终止时限,土地使用到期之后应如何平滑过渡,对殡葬暴利应采取何种市场管控,20年后应该如何合理续费,对无续费骨灰应采取怎样的社会安排等。更重要的是,法律在提倡绿色殡葬观念的同时,还应该回应社会上客观存在的传统安葬观念,把简朴、简易的墓地纳入适当的保障范围。只有从法律环节理顺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只有把现实存在的殡葬市场纳入严格的政府管理,只有整个社会对身后事形成了稳定的预期,“死不起”或“死不公”的抱怨才可能得以消弭。
  从另一向度看,虽然社会的殡葬观念在国家提倡下已经有了很大改变,但事关殡葬的制度和行政管理体系改革却相对滞后,殡葬市场带有浓厚的行政垄断性质,又缺乏明确的管理主体。民政部门作为殡葬事务的主管机构,在处理现实问题时已经暴露出力有不逮的问题。殡葬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显然也应该尽早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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