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应避免矫枉过正
2011-04-06   作者:于乎(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项目研究员)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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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最为传奇的前任美联储主席,艾伦·格林斯潘在金融危机前后已经经历截然相反的盖棺论定。最近,他又因为批判美国最新金融监管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再度将自身置于舆论中心。
  格林斯潘在英国《金融时报》撰文,警告这些改革可能创造出美国自1971年实施薪资与价格控制措施以来“最严重的由监管引发的市场扭曲”。不少观察家对此愤愤不平,表示格林斯潘仍旧坚持错误,死不悔改。
  格林斯潘在任时期放任监管的方式在金融危机之后遭遇各方诟病,于是,“重塑监管”在如今几乎成为“加强监管”的同义词。《多德-弗兰克法案》也就是这一思潮的集中体现,成为奥巴马总统以及美国国会加强金融业约束的奋力一击。
  首先,理解危机也许和应对危机一样重要,因为这决定了我们以后如何看待世界的模式。金融创新是否过度姑且不论,任何经济体的繁荣都与金融市场的昌盛挂钩。正如格林斯潘指出的,美国在1947年到2008年间,伴随着经济的长足进展,金融业在美国GDP中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从2.4%增至7.4%。
  这点对于中国来说并不陌生,我们的金融业从无到有,如今北京、上海等一线经济重镇的金融业占到GDP比例已经逼近10%,这本来就是经济发达具体表现之一。金融危机之后,不乏国人庆幸金融开放步伐之慢实为经济之福。然而,美国的问题与中国的问题完全是花开两朵,各不相关。如今中国银行业昂然迈入世界银行排名前列背后,仍旧难以掩盖风险隐忧以及中间业务孱弱弊端;何况,中国并不是第一家,日本银行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也曾经如此风光,可惜结局我们已经看到了。
  其次,如果我们对于危机起因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对于严厉监管是否奏效也仍旧有待商榷。过度放任的监管促成了昨日崩溃的世界,但是如果完全走到反面,那么又会是另外一场灾难,最好的监管并不等同于最严苛的监管。严厉监管的前提是认为金融创新过度、以往监管过于宽松,当下听起来很富有正义感以及道德立场 。这些结论并非没有争议,然而,即使争论姑且搁置,严厉监管信奉的是“乱世用重典”,相信通过监管可以规避各种不正当行径——问题在于,即使这些前提都存在,这一结论亦并不正确。
  再密的网络也有漏洞,资本永远存在逐利本能,通过各种方式仍旧能够找到合理规避方法。典型如美国最新监管法案,就认定导致雷曼兄弟、贝尔斯登等诸多悲剧的根本原因在于金融机构过度行为,而这些行为如果通过现行数百项细化的监管调控完全可以将其遏制。然而,从格林斯潘简单列举几项应对方法来看,这张大网仍旧有不少漏网之鱼,再不济,美国不行的话,那么世界大部分地方仍旧可以。中国也不例外,过去的《基金法》其实非常严厉,然而却无法遏制基金黑幕、老鼠仓等丑闻,而最近出台的《基金法(草案)》对于从业人员炒股以及私募基金的规定变得更加宽松,却被认为是“堵不如疏”的进步。
  经济学很乏味也很理性,它通常可以为我们证明美好的愿景如何最终成为挥之不去的噩梦。无孔不入的监管也不例外。对于金融市场,无论喜欢与厌恶,监管部门都必须承认现行方式并没有能力超越市场,如何平衡市场创新冲动以及创造性毁灭仍旧需要智慧。市场几乎总是有效的,即使偶然会犯错,比如金融危机,然而对的概率远远大于错的概率——任何未经市场彻底检验而想当然的监管措施,很可能只是用更多更大的新问题来掩饰上一个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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