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法》如何还公众一个“清明”
2011-04-06   作者:赵志疆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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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殡葬行业的暴利已为舆论诟病多年,“阴宅”甚至贵过“阳宅”。据媒体近日报道,墓地价格十年间涨了十倍,国内有些城市的公墓价格甚至已被炒至每平方米超过10万元。不仅仅是墓地,跟殡葬相关的各种产品、服务价格也都越来越高、越来越离谱,殡葬业更是连续多年“荣登”暴利行业排行榜,殡葬服务已离公益性服务行业愈行愈远。
  垄断暴利之下,低收入民众日渐难以承受殡葬费用的畸高,“死不起”既是悲情的叹息,更是愤懑的诘问。随着殡葬改革的持续深入,禁止土葬、提倡火葬已成一种硬性规定,而“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殡葬行业却没有给老百姓留下任何选择的余地,乃至移风易俗利国利民的改革政策竟然成了其牟取暴利的“尚方宝剑”。
  针对殡葬费用的日渐攀升,屡有业内人士指责民众“好面子、爱攀比”,然而放眼望去,真正青睐奢华墓地的只是凤毛麟角,更多的人不过是希望为逝者觅得一块安身之地。数据显示,我国殡葬业每年有164亿元的巨大市场。如果再算上骨灰存放、购买墓地等费用,殡葬业的销售总额,将超过2000亿元。不难想象,在殡葬业超过2000亿元的销售总额中,肯定是普通消费者“扛大旗”。但是,看看那些畸高的收费项目,普通消费者的消费如何“普通”得起来?更何况,在殡仪馆厚此薄彼的服务安排之下,有谁不想竭尽所能为逝者提供更好的环境呢?
  还有一个容易被人忽略的问题是,根据民政部1992年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今年清明节前夕,随着某些城市公墓使用年限的到期,这一话题终于从理论走入实践,由此引起了舆论的极大关注。有鉴于此,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李波近日表示,“墓地只是租赁关系,不是产权关系,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签订合同时,20年是一个期限,20年到期以后,双方根据协议规定执行管理费的收费。”显而易见,无论现在购买墓地花费了多少钱,20年后将会是再一次轮回。暴利固然可怕,更可怕的是暴利无从避免而且层层叠加。
  殡葬暴利不仅源于行业垄断,更是源于管理缺位。但就是这看起来很简单的事,却迟迟得不到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受国务院委托,民政部从2002年开始,一直在进行《殡葬条例》修订的调研工作,旨在调控殡葬暴利。2007年,《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其中明确殡仪馆为非营利性机构、严禁任何人炒买炒卖公墓,因而一度被舆论寄予“终结殡葬暴利”的期待。然而这么多年过去了,《殡葬条例》这一关系千家万户“身后事”的管理规定却始终“难产”。由于缺少必要的管理规范,殡仪馆作为民政部门的下级直属单位,不少民政部门直接将“准入审批权”转化为了“经营独占权”,随之而来的是殡葬服务的暴利和无序。
  4月2日,民政部举办了2011年《殡葬绿皮书》发布会,强调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启动《殡葬管理条例》的修订,并为《殡葬法》的制定提供必要的基础和准备。作为每个人都无法回避的民生问题,规范殡葬服务也许只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才能更加持久有效——由此将有助于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减轻民众负担的同时确保殡葬服务行业自身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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