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财产性收入的前提
2011-03-25   作者:张鑫(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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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以来,“财产性收入”这个新名词就成了理论界和社会公众议论的热词。经济理论工作者认为,财产性收入占居民总收入的比重,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化和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指标,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条件,当然应该尽力创造有利条件,设法大力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比重。而对公众来说,许多人也都认为,投资理财应该就是一条可以快速进入中产阶层行列的途径。
  实际果真如此吗?
  所谓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各种有价证券)和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如房屋、车辆、收藏品、土地使用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所获得的收入。当然还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和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各国对动产与不动产的界定不同,国际上现在并不是单纯地把是否能移动及如移动是否造成价值的贬损作为界定动产与不动产的唯一标准,而是综合考虑物的价值大小、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等因素。所以,小汽车也视作不动产。
  从实际来看,要想拥有财产性收入的首要前提是要有积累,也就是要有财可理。但我国的情形是,低收入者占了人口的绝大多数,虽然确实有些人依靠投资理财实现了财富的增长,进而成为中等收入者,但对于广大的农民和城市低收入者来说,由于无财可理,拥有财产性收入也就只是美好愿望。如果这样的格局不改变,“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或许不但不会成为缩小贫富差距的机制,反而还会成为扩大收入差距的放大器。事实上,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正变得越来越大,不能不说与一部分人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财产性收入有关。
  增加财产性收入,需要有合理的理财渠道。现在不少大中城市里进入中产阶层的人群,他们的财富大多都是通过持有或投资房地产形成的。房屋投资、投机使得房价一路上涨,一方面形成了通过资产增值来积累财富的观念和机制,使一部分人在短期内获得了巨量财富,同时也提高了财富积累的进入门槛。随着房价的上涨,以前无偿得到或低价购得的房屋,其价值以难以置信的速度增长,一些人因此直接或间接积累了大于原先好几倍的财富。而那些没能分到房或购买房屋的居民,不仅收入和货币财富变相大幅缩水,而且还因达不到进入门槛而难以通过房屋实现财富的积累。由此制造的房地产泡沫,在令一部分人在短期内财富暴增的同时,使更多人只能望房兴叹或因购房而成为“负翁”, 贫富差距遂被进一步拉大。
  在我国投资渠道非常有限的条件下,绝大多数居民只能将有限的资金存入银行或购买股票、基金、债券等有价证券,以期获得利息、股利和价差等收入。但实际结果是,因为通胀的因素,近年间的存款实际收益为“负”。我国居民虽然参与股市投资的热情非常高,到去年底,开放式基金和股票账户超过了3亿户,但在金融知识有限、资本市场机制建设尚不成熟、投机氛围较浓,投资波动和风险较大的情况下,真正能赚钱的人仍是少数。
  由此可见,基于我国目前的财富分配状况,要想提高居民尤其是广大劳动者的收入,缩小贫富差距,尚需建设“藏富于民”的有效机制。以笔者之见,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就业保障机制,使每位劳动者有工作,从而至少获得能满足基本生活要所需要收入。其次要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在初次分配中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报酬和工资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这一点尤其重要。这需要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以确实保障劳动者收入不断增长,甚至共同分享利润,保证劳动者有剩余的财产可理,这才可能真正走向富裕,才谈得上增加财产性收入。在欧美发达国家尤其是北欧,正是因为企业主拿出一部分利润分给劳动者,尤其是管理和技术人员,或采取职工持股计划,才催生了一个马克思当年没能预见到的中产阶级,从而大大缓解了劳资矛盾。还有,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居民转移性收入,确实解决国民的看病、养老、住房、教育等后顾之忧。最后一点,还需建立居民存量财产的保护制度,创造一个让大家能够安全、放心、明白地拥有财产和赚取财产性收入的环境。如制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降低投资门槛,实现银行存款利息率与通货膨胀率挂钩,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尽力提高居民的投资理财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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