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征特别收益金可与油价让利并行
2011-03-23   作者:陈东海(上海,学者)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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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石油公布了2010年的年报。数据显示,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2010年该集团税前利润为人民币1891.9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5.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398.7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5.6%。其中中国石油去年缴付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大幅增加1.6倍,达到521.7亿元。按照以上数据来看,中国石油上交的特别收益金已经占到净利润的37.3%。所以中国石油财务总监周明春表示,目前40美元的起征点过低,应该尽快上调。
  目前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分五个级次,起征点是40美元,最低的征收比例是20%,最高的比例是40%,对应于60美元以上。目前国际油价大约是在100美元上下,所以这个特别收益金的征收确实占了油价的很大一部分比例。因此,作为原油生产、加工与销售企业的中国石油,要求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的起征点,甚至是下降征收比例,都是有足够的理由的。
  但是,特别收益金虽然是非税收入,但是直观意义上其实质上是“暴利税”的一个变种而已。目前中国石油一年归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高达近1400亿元,确实是暴利。如果再加上500多亿的特别收益金,那是暴利中的暴利了,所以把这么多利润都留给中国石油,显然不公平。而且,中国石油的员工工资与福利一直为社会所瞩目。因此,通过某种方式来调整中国石油的暴利,显然有必要。
  然而,把中国石油等石油巨头的暴利,抽出当作财政性收入,却是没有必要的。虽然是非税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仍然是财政性收入。目前中国的财政很富裕,各类财政性收入加起来占GDP的比例已经高达30%以上。所以,这笔暴利不应当再流入财政的口袋之中。
  归根结底,中国石油只是经济链的首端,只是提供原材料的,下游整个经济和民生都与石油及其油价密切相关。这些年来,中国的高油价,已经对于经济运行的成本和通货膨胀、改善民生产生了很大的压力。所以,控制石油终端产品的价格是非常有必要的。那么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妨把中国石油等暴利转移至全体国民的手里。因为通过税收和非税收收入的方式转移暴利,实际上民生未必能享受到,那么如果要让全体国民可以享受石油产业链的暴利,可以通过降低原油和石油产品零售价格的方式让全体国民得到实惠。
  目前中国的原油价格在管理体制上是跟踪国际原油价格的,所谓“4%”的联动机制。对于降低原油价格来让利于全体国民,仍然是有操作空间的。首先来说,全球各国的原油产品的零售价格按照汇率来算,也并非都在同一个水平上,而是有高有低。再者,中国目前的原油价格主要是按照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来计算的,但是目前汇率水平有利于出口的考虑,所以计算中国的石油产品的价格与美国等国际水平的比较,不宜完全按照目前的人民币汇率水平来计算。如果按照购买力水平来衡量,中国的油价实际上还是有些偏高。因此,中国目前石油产品价格机制,仍然可以按照与国际联动,但是可以一次性的、大幅度的降低原油产品价格水平,然后在低水平上再继续与国际原油价格联动。
  如果按照上面的思路,在提高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同时,一次性的大幅度降低原油产品的价格,那么既保住了原油价格的联动机制,又让利于民生,实在是个可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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