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控首发比例遏制上市公司超募
2011-03-18   作者:赤择远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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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某资深投行人士透露,近期上报的首发项目出现新现象,即多数中小规模发行人(总股本4亿股以下或总股本金额4亿元以下)的IPO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均不超过25.1%。
  超募不但浪费上市资源,对于那些已经上市了但大量超募的公司而言,也意味着对未来预期业绩的大比例摊薄。其后果可能是发生重大经营风险。
  为了维护市场稳定,为了公司的健康发展,为了投资者的利益,遏制超募非常必要。
  那么,首发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均不超过25.1%是否能有效遏制超募?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不妨先来看看相关的规定:《证券法》第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满足“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但是,我们看到不少中小规模发行人为获得更多的超募资金,首发比例往往会远大于25%。通过随机查阅部分已上市公司的资料,我们注意到,有部分中小规模发行人采取了超过28%的高首发比例。
  25%与28%,看似只有3%的比例,但如果与具体的公司联系起来,我们会发现所涉资金的数额还真是不小。
  如一家拟上市的公司,假设其公司股本为1亿股,发行价为30元,那么,按照25%的比例计算,其公开发行的股份为3333.3万股,募集的资金总额为99999万元,按照28%的比例计算,则为3888.9万股,募集的资金总额为116667万元。两者相减,为16668万元。
  因此,通过控制比例,以达到遏制超募的目的,是可行的。
  其实,为了遏制新股发行过程中的“高超募”现象,监管层此前就已经采取了一些手段。
  如在新股第二阶段的改革过程中,引入了第七类询价机构,以遏制IPO高定价。
  但是,要遏制超募,还是应该从多方面入手。
  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直接关系企业的未来发展。为避免盲目圈钱,应通过完善公司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制度的方式提前对超募资金做出安排,把钱用在“刀刃”上。
  对投行而言,要引导拟上市公司确定合理的发行数量,同时,要向他们说明超募可能带来的不确定的影响。询价机构要合理询价,要为客户投资、企业融资、资产定价和风险管理提供优质产品和高效服务,持续维护资本市场安全有序运行。
  对监管机构而言,可以改进和完善新股的定价机制,提高券商估值能力,规范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的责任,建立对询价对象信用状况的评估机制,引导市场理性定价。
  当然,新股发行要实现市场化,“超募” 只是市场化之后带来的必然现象,不能因为这一现象出现就重新退回到行政设定发行市盈率的老体制。
  但是,对超募有必要控制。通过适当的“窗口指导”,调节新股发行价格,使发行人在融入必要的发展资金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证券市场的资金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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