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市场不能成为“投资型市场”
2011-03-07   作者:郭田勇  来源:搜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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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田勇

  房价与住房保障问题不仅受到老百姓的热切关注,也受到政府决策部门的高度重视。在今年“两会”议案提案中,不少代表、委员的建议也直指高房价。针对这一问题,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坚定不移地搞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长效机制,重点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切实稳定房地产市场价格,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并具体提出了三条措施。
  一是“进一步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
  这实际上是从房屋供给的角度解决住房市场供求矛盾。这么做的目的不仅仅是通过未来住房存量的增加缓解高企的住房需求对房价的推升作用,更重要的一点在于保障性住房是对商品房市场的分流,而且分流出的绝大部分是自住型、消费型需求,而这部分消费者的福利往往最容易受高房价的侵蚀。日前,温总理在接受新华网专访时表示,我国计划在今后五年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若这项计划能落到实处,那么我国住房压力、房价过高等问题有望在“十二五”期间得到有效缓解。当然,如何将保障房落到实处,杜绝保障房建设中的权利寻租,保证真正符合条件的家庭受益,这就要求各级地方政府抓紧建立保障性住房使用、运营、退出等管理制度,提高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二是“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 。
  我们不难看出,打击投机性需求,将投资性购房从购房需求中剥离,使商品房回归自住市场,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着力点。长期以来遏制房价的政策之所以收效甚微,是因为在我国收入分配不均、通胀预期等背景下,有钱人越来越将房产作为首选的财富保有方式,引发了大量投机投资需求,扭曲了房屋的自住属性。从今年1月出台的新国八条房地产调控政策到上海、重庆等地推出的房产税细则,其效用旨在通过限购、税收、信贷政策、土地供应等一系列“组合拳”合理引导住房需求,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使房地产市场只能成为像粮食、蔬菜一样的消费型市场,不能成为像股市一样的投资型市场。
  三是“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
  以往各级地方政府并没有稳定房价、提供保障性住房的直接动力,因为高房价、旧城拆迁改造等带来的土地增值能给政府的土地财政带来丰厚的收入。所以,“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实际上就是要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在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首要责任。温总理在报告中强调,“经济越发展,越要重视加强社会建设和保障改善民生”。完善考核问责机制,正是要约束地方政府盲目追求经济建设和GDP增长的冲动,追究其在稳定当地房价中的不作为责任,使各级地方政府真正将保障和改善民生落实到让老百姓“居者有其屋”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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