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起诉民航局意义大于事件本身
2011-03-02   作者:郁慕湛(上海,学者)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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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被宣布正式破产而沉寂多时的东星航空公司再起新闻,东星航空的母公司东星集团对民航中南局提出行政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中南局此前做出的东星航空停飞的行政处罚无效。(据3月1日《新京报》)
  民航中南局是中南地区航空的行政管理机构,它的管理职责主要体现在对该地区的航空安全保障和对该地区的航空市场秩序的维护。因此民航局对于合法航空公司放飞还是禁飞的决定,其依据只应该是其飞行的安全状况。
  根据东星航空被停飞3个月前的安全审计报告,其符合率为94.6%。而民航中南局令东星航空公司停飞的依据为武汉市政府的一纸通知函。
  我们无意去深究东星航空破产的过程,但是企业起诉行政主管机构的行为,仍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我国的企业市场环境还不尽如人意。其主要表现在垄断国企以及时不时出没的行政力量在市场中过于强大。民航、能源等七大行业向民企开放,说了好几年,可是至今仍是国有大企业稳居垄断地位。其中,既有企业自身的原因,也有政企不分的原因。
  因此,东星的告状,其意义不在官司本身的输赢,而在于企业可以借助法律来推动建设公平发展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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