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修法,“小三”转正?
2011-02-28   作者:李允峰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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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下发至包括监管部门、基金公司在内的相关机构,新草案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将可买卖股票。看到这则消息,笔者的第一反应是:难道基金老鼠仓这个“小三”要“转正”了?
  此前,证监会颁布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曾对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作出了非常明确的硬性规定,那就是本人不得买卖股票,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在国内股市内幕交易盛行、基金屡屡曝出老鼠仓事件的情况下,按说这种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但此次《基金法》的修订却颠覆了这一规定,为基金从业人员炒股进行松绑,令投资者大跌眼镜。
  我们看到,《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投资者关心的是,在惩罚措施跟不上,监管很难到位的情况下,如何避免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冲突?这种规定,好比要求“小三”和老婆之间不要发生利益冲突一样矛盾——两者本身就是利益冲突的主体,让她们情同姐妹岂不是天方夜谭?
  现代社会对“小三”的容忍度已经颇高,但对证券行业里的“小三”,监管层无疑应该严加防控、严厉打击。在监管效果有限、老鼠仓时有发生的背景下,《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为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松绑,应当慎之又慎。退一步说,即便松绑了,一旦发现老鼠仓行为,在惩罚措施上必须要跟得上。要真正杜绝内幕交易和老鼠仓,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最合适的措施就是重罚。如果罚款和责任追究给力,能让违规者倾家荡产或在监狱里度过余生,那么基金从业人员必然会考虑老鼠仓的成本问题,在合法和非法之间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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