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议而不决不利于稳定预期
2011-01-20   作者:黄栀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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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开征物业税的动议过渡到扩征、改革房产税的热议,已经沸沸扬扬地“吵”了好几年。据《中国青年报》日前报道:近日,“开征房产税”成为不少地方“两会”上的热门话题,本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清研咨询和民意中国网对全国3158名公众进行的在线调查显示,87.7%的人关注有关开征房产税的新闻,其中37.1%的人表示“非常关注”,调查发现,92.9%的人表示房产税将影响自己的购房或住房计划。
  2009年5月,《国务院批转发改委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通知》中就已经提到“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去年5月底,中国政府网发布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提出,我国将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去年10月,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再次提出要“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然而,房产税这一意在房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至今却还处于议而未决状态。开征房产税究竟是为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增加房产市场有效供给,使房价回归合理价位运行;还是为了完善税制,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抑或是为了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三种功能孰重孰轻、次第如何排列,调控的取向一直是众说纷纭。
  扩征、改革房产税是否应该纳入我国税制改革的大盘中予以通盘考虑,通过全面梳理、整合在房地产领域里征收的各种税费,尤其是取消由提高地价到推高房价的土地出让金,以平衡房地产领域的税费负担,避免重复征税?对此,曾有专家提出要“以房产税来取代土地出让金”,而现在却又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一回事,土地出让金不是土地出让税,它只是购买土地支付的费用,而房产税是一种选择性的财产税,是现代国家的三大税收之一。
  房产税无论是“修旧”扩征,还是“立新”开征;无论是在少数城市先行试点,还是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推进。这些都并非是政府层面说了就算的事情,必须遵循税收法定原则,通过立法机关来修法或者立法才能进入实施阶段。
  房产税在功能取向定位尚未明确,是否整合其它税费尚不明朗,修法或立法尚未完成的情况下长期议而不决,任由坊间议论、业界探讨、媒体炒作,难免引发公众心理恐慌、市场动荡,每次“风吹草动”都会引起购房者的等待观望、地产股集体受挫,对于稳定公众情绪、市场预期都很不利。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尽快地给房产税功能取向定位、决定其相关税费的取舍,启动其修法或立法程序,并且给社会公众一个明确的扩征、改革房产税时间表。这既有利于房产税扩征、改革有条不紊、循序渐进,又能稳定公众情绪和市场预期,减少市场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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