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着的“70年大限”应有个法律了结
2011-01-19   作者:王琳(学者)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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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对住宅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的规定,无疑是个进步。但未明确这种“自动续期”是有偿还是无偿,又是一个疏漏,此一疏漏很容易成为一些行政机关与民争利的隐患。
  婚姻有7年之痒,房产有70年之痛。上海规土局一则公告中出现“土地期满后无偿收回”的字样,引发舆论大哗。1月17日,上海相关部门对此事作出回应,称该规定“仅针对土地出让期满、因公共利益需要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地块。”
  这一回应并未消除民众的顾虑,反而增添了新忧。依回应中的说法,“自动续期”被替换成了“申请续期”,而“续期申请”能否获批完全掌握在政府职能部门手中——审批者说你这地块有公共利益需要,于是不批准你的续期申请,公民又到何处说理去?
  此前,多数民众都抱有同一个预期:政府迟早会解决“70年大限”问题,土地使用权的免费自动续期将不会构成障碍。所以,在房产销售上,土地使用年限并未成为房价的影响性因素。买到50年期房产的人,也并不觉得就比买到70年期房产的人少了20年的使用权。
  但多个渠道透露出的信息表明,政府只是将这一问题延后处理,并不表示认同了“免费自动续期”。《物权法》起草及审议期间,舆论曾就土地使用权的70年大限有过一次热议。在各色利益主体的博弈之下,正式颁布的《物权法》在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此外,对“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物权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物权法》对住宅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的规定,无疑是个进步。但未具体明确这种“自动续期”是有偿还是无偿,又是一个疏漏,此一疏漏很容易成为一些行政机关与民争利的隐患。
  2009年3月,媒体报道了一份出自有关部门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最受关注的土地使用权续期被表述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这种立法一旦通过,如何续期、是否有偿、有偿的数额等关键问题便都操控在行政机关手中。幸而受舆论压倒式的质疑,该份草案至今仍未传出已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消息。
  从上述草案和上海相关部门的回应中可以看出,行政部门对于掌控土地使用权期满续期有着强烈的权力欲望。在“国家立法行政化,行政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的现实之下,媒体和民众理应对此类与民争利的“抢权”行径保持高度的警惕。
  要化解“70年大限”上已然形成的诸多困惑,还得求诸立法机关。一项涉及民生的基本法律问题,不应由法律授权给行政机关另行制定“规定”。这与“法律保留”原则相违背。所谓“法律保留”,就是为了抑制行政权的自我膨胀对公民权利和自由造成侵害,而在法律上预先将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一些事项保留给立法机关,经法律保留的事项,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行政权才能发动。
  建议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成立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起草小组,公开征集小组成员和民间意见。一俟草案成熟应及时公开、广泛征求民意。此项修法,不排斥行政部门的参与,但不能由作为利益相关方的行政部门主导。长期悬搁的“70年大限”也应有个法律上的了结,让房产真正成为“恒产”,让拥有房产者也能拥有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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