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降低间接税比重迫在眉睫
2011-01-14   作者:贾康(财政部财科所所长)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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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构性减税,对鼓励投资、扩大消费、促进就业、调整经济结构等十分重要,应进一步细化优化
  ● 强调“能力原则”的税制调整的基础条件逐渐成熟,房地产税改革必要性更加凸显

  我国的结构性减税是在2008年下半年席卷全球的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提出的。结构性减税,具体内容包括在企业所得税“两法合一”后,又实行了增值税的转型,以及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率,暂停征收居民储蓄利息的个人所得税,下调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等。广义上还包括清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
  不断出台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成为拉动经济复苏的重要力量。据统计,2009年这方面的举措使企业、居民共减少税负5000亿元左右。可以说,结构性减税政策的提出是我国经济转型期,尤其是遭遇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经济复苏时期财政政策的一大亮点,在鼓励投资、扩大消费、促进就业、调整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认为,我国目前已经采取的结构性减税措施,应当得到进一步的贯彻落实和细化优化。一方面要完善增值税等间接税种,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还要降低间接税的比重,强化和优化直接税,促进税收结构自身的优化。
  首先,增值税转型后,我们仍有必要研讨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等增值税优惠政策,并考虑何时可采取进一步允许企业投资形成的建筑物(如厂房)所含税金作进项抵扣的后续改革措施。其次,所得税“两法合一”后,我们还应该进一步优化鼓励企业自主研发、节能降耗等的优惠减免规定。
  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降低间接税比重已迫在眉睫,并具备了一定可能性,而且在直接税方面,更多强调“能力原则”的税制调整的基础条件也逐渐成熟。
  从降低间接税比重、提升直接税比重的需求来看,实施房地产税改革的必要性就更加凸显。房地产税改革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优化中的意义在于:政府在降低间接税比重的同时,在我国的直接税领域里搭建财产税框架,强化主要针对富裕阶层的税收再分配调节,增加地方政府收入并打造与地方政府职能合理化内在契合的支柱财源;逐步将纳税重心从生产环节更多转移、后置到财产环节和再分配领域。
  如果把降低间接税比重作为改革的配套诉求,在减少增值税、营业税总体税负的前提下推进增值税扩围改革,对经济主体层面无疑是一个长期利好政策,也有助于降低终端消费者的负担。这项改革对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综合效果都将十分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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