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结构性调整应从官员财产申报始
2011-01-11   作者:陈宁远(上海独立财经观察人士)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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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去年有关人士展望2011年时,就表达了今年中国将进行结构性减税。对于这种展望,理直气壮的理由是,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的财政收入基本保持了每年20%以上的增幅,这个增幅远超同期中国的经济发展。而这个长达16年的增幅,硕果累累地保证了2010年中国财政收入达到8万亿元。在这个数字面前,对减税有积极态度的人认为,这么有钱的财政收入,减税的空间可以很大。
  仿佛是为了配合这样的积极态度,新年伊始,就有多家媒体报道称,新的个税改革方案近日已上报国务院。具体内容尚未公布,此时进行分析,好像有点离谱。但媒体报道时,却几乎都达成了一个媒体的方案,即这份还没有公开的个税新方案,将缩减税率征收级次,并适当下调税率。但这个方案比较复杂,笼统地说,好像是把如今的9级累进税率改为接近国际水平的6级(国际通行4-5级)。这样算不算减税?不过计算很麻烦倒是一定的。还有一个说法是提高起征点,这虽然有点一刀切,而且实际作用不大,而以此作为一个姿态,用来说政府开始帮助低收入群体体应付通货膨胀,好像也算得过去。
  但无论怎么新的个税方案,应该都不算结构性减税。因为所谓结构性减税,至少有两个含义,一是系统地、全面地减税,二是调整不合理的税种和消除某个税种的不合理因素。仅以个税来说,那就意味着全面降低税率、系统化说明哪些人可以少缴纳多少个税。在中国若是结构性减免个税,首先,要改变个税几乎是以薪资为唯一税基的不合理状况。否则就谈不到结构性减税是从个税开始的。
  其实关于减个税的争执吵闹已不是一天两天了,因为在中国,征收个税从一开始就是一笔糊涂账,到目前也没有理清。所谓结构性减税,也许在其他税种上(比如增值税)还有可能,在个税上几乎没有办法达成一个价值公允、相对合理的方案。
  原因比较简单,所谓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税基计算,应该从财产和收入清楚开始。而1980年开征个税时,这个税基就没有建立,而且相当糊涂,因为中国从来没有准确计算过个人的收入和财产。收这个税的中国税务部门,它们哪里有那一本账目和册子上写清楚了这些缴税人的财产和收入了?没有,它们在什么都不清楚的情况下,先就开始收税了,只好简单地把工薪一族先揽在税收的筐里征收着。这笔从一开始就糊涂之极的税种,怎么看其和国际税制接轨的积极意义,都是接不了正轨的。因为从好下手的地方先收钱,这对税负公平而言,不啻是一个莫大的讽刺。
  不过中国的纳税人的纳税态度还算好对付,现在已经征收30多年(中间唯一的改革是起征点,从800元涨到1600元,又涨到2000元),已成为现实,权且算是《圣经》里的“旧约”已成规定,先这么读着这段“利未记”糊糊涂涂,也就算了。因为假设新的个税方案还不如这个老的简单明了,那时新产生的不公平,将如何了断呢?在中国所谓减税莫名其妙变成了加税,或者变成了旧税还在,新税又至,不是没有先例。
  当然,这么说并非是要表明中国个税就不需要改革,中国的个税肯定是要改革的。但目前在中国说个税的减免和改革,已经先天地陷入了一个怪圈,想就事论事地谈个税的结构性调整,回避个税征收带来的新问题老麻烦,说实话暂时没有可行性。
  首先,在国家税务部门的征收能力上,就无法深谈个税的结构性减免。个税的特征说点大白话,就是按人头——即便以后国际化了(按家庭征税),也是又散又小。对税务征收人员来说,需要他们做的是绣花般的工作。按照目前的征收流程,简单画一道最低起征点,他们还可以集腋成裘,虽然他们跑冒滴漏的能力也不容低估,但总算是个收上来的税,大家有份,都为国家做贡献。要税务人员不一刀切下去,还要考虑到税负合理、消费水平和家庭收支的公平以及应付通货膨胀的能力,无疑既是对国民愿望的画饼充饥,也是对这些征收人员工作能力的得陇望蜀。
  其次,所谓个税,就是个人所得税。没有清晰的财产和收入的数据,想公允地收税几乎就是彻底的一厢情愿。如果真要有个人税的结构性调整,无论是谈减免,还是把它调整到较为合理征收的状态,要有实际利好国民的意义,先制定从官员开始的财产和收入申报制度吧!不量化个人收入和财产,就搞个税结构性减免的四则运算。加谁减谁?怎么加怎么减?谁说才公平?才合理?恐怕没个准谱。
  因此之故,要搞新个税制度,要想这“新约”是真的“福音”——不论是先“马太”效应的有的更有,还是后“马可”的效果。官员的收入和财产不申报清楚了,哪个国民会先去申报?收入和财产不清楚,个税的税基就搞不清楚,怎么谈其结构性?而中国的历史经验证明,只要官员先做了,剩下的还就真好办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就是念完一声“阿弥陀佛”后,众生就都平等了,且在大欢喜之中进入西方的极乐世界——那可真是制度的国际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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