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面前,公务员不能例外
2010-12-23   作者:刘昌松(律师)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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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驾一旦入刑,就成了国家法律中最严厉的禁止性规范,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公务员第一项义务便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若是最底线的法律要求都做不到,将其清除出公务员队伍也就没有什么惋惜和冤枉的。
  媒体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二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其中的“醉驾一律入罪”条款,引发了常委委员们的热议。
  有委员认为,只要醉驾就处刑,不分任何情节,打击面过宽,建议加上“情节严重”适当限制;最吸引公众注意的是,有委员提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后果很严重,可否给予一定的过渡规定。
  委员提出的“打击面过宽”问题,换一种说法,可能就是对是否要动用刑法去打击酒驾的疑问。的确,法谚有云:刑罚是一把双刃剑,用之不当,国家和人民两受其害。能用民事、行政的方法解决的问题,绝不动用刑罚,刑罚要在公民自由和法益保护两者之间反复权衡利弊的基础上慎重作出抉择。但是,醉驾一律入刑,就是认真权衡利弊后的正确选择,值得赞同。
  草案没有规定酒后驾驶一律处刑,即保持了刑法的克制性。因为一般的酒后驾驶,会被吊扣一定时期的驾驶证和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只要执法严格,就能收到很好的效果,不必动用刑罚。
  而醉酒驾驶则产生了质的变化,它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置于一个十分危险的状态,处以刑罚符合人们的合理预期,某中央媒体近日在人群中进行的随机调查,大多数人都赞同醉驾入刑即是证明。
  实践还告诉人们,运用民事、行政的方法处理醉驾行为,实际效果确实很不理想,醉驾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此起彼伏,已经引起了社会的高度担忧。醉酒的适时入刑,正是好钢用到了刀刃上的表现。
  当然,必须确定一个客观的醉驾认定标准。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百毫升就作醉酒认定。酒精含量的具体数额可以再讨论调整,但这种判定方式还是比较客观,值得采纳。
  醉驾在法理层面上,究竟应当认定为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也有争议。但驾驶员在明知醉酒危害公共安全时还放任自己去过量饮酒,无疑属于故意犯罪,在刑法理论上就属于危险犯。如此判定,才能给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一个有效保障。
  至于有委员建议的加上“情节严重”,则容易给法律留下漏洞。因为醉驾本身就是非常严重的情节,这四个字一加,便为有权有势者大开方便之门,实施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而委员提出的公务员一旦醉驾入刑,便会同时遭到开除公职的处分,过于严重,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培养一名公务员的确很不容易,若某公务员其他方面都优秀,仅仅一次醉驾即被清除出公务员队伍,公务员个人利益和公共管理利益两受其损,这样立法的执法成本是否有些过高,确实应当考虑。
  但“醉驾一律入刑”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在这一语境下再来考虑同情公务员的观点,其理由就显然微不足道了。宪法确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最大的道理,而且这还是落实公务员法的必然要求。因为醉驾一旦入刑,就成了国家法律中最严厉的禁止性规范,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公务员第一项义务便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若是最底线的法律要求都做不到,将其清除出公务员队伍也就没有什么惋惜和冤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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