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拆迁变法”中的“回传球”
2010-12-20   作者: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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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人望穿秋水的“拆迁变法”终于有了新进展。国务院法制办于12月15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第二稿”)全文,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虽然公告中明确了“2010年12月30日前”这个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但何时公布征求意见结果,以及新条例出台的具体时间表,仍然悬搁。
  就“第二稿”本身而言,得到的反馈是有喜有忧,毁誉参半。但从“第二稿”中的两个“回传球”来看,这部新法即便出台,能否有效遏制野蛮拆迁也已不容乐观。
  先看第一个“回传球”,由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回传给权力机关(人大)。本来,“拆迁变法”应由人大主导。一年前,北京五位法学教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如若“拆迁条例”合宪,则由人大予其合法化,平息各方争议;如若“拆迁条例”违宪,由人大废除之,并别立新法。依《立法法》的规定,涉及“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但在现实的制度空间里,上述“进行审查的建议”并不可行。由国务院制订的“拆迁条例”,还是交由国务院重立新规。当年“孙志刚事件”也引发了公民上书提请对“收容遣送条例”进行审查的热潮。这一公案的最终解决方式,也是由国务院另立新法来平息的。
  此番国务院法制办再度“临危受命”,但却因巨大的行政利益在前,复杂的央地利益纠葛在后,而令“拆迁变法”步履维艰。这或许就是“第二稿”试图将球又回传给人大的现实考量。只不过,“第二稿”传球的对象并非全国人大,而是地方人大。比如在危旧房改造上,“第一稿”原来规定,“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须事先进行民意征询,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二稿”则修改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实际上是要将政府与被征收人之间的征收关系,异化为政府与人大之间的审批关系。在刻意的制度安排下,公民的财产权居然凭空消失了。政府隐身于人大背后,成为最大的受益者。而人大却要在“代表性”上,接受被征收人的考问。如此回传球,人大肯不肯接,还是一个未知数。
  再看第二个“回传球”,由行政机关(地方政府)传给审判机关(法院)。“第二稿”取消了“行政强拆”,而将“强拆”一脚踢给了法院。应当说,这个“球”应该“传”——之所以有“强拆”,即表明行政权与公民私权之间存在冲突并不可调和,因此需要动用强制手段。这时,一个独立和中立的第三方裁判机构显得格外重要。在国家权力的配置中,司法机关正负有此使命。但问题在于,这个“球”又不应由行政机关来“传”。因为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一样,其权力都来自于人大。司法权也应由人大,而绝不能由行政机关来配置。如若一部行政法规真的实现了从“行政强拆”到“司法强拆”的转变,我们只能说,这其实是行政机关踢的一个“越位球”。
  球场有球场的规则,公权力要踢好球,也得遵守规则——这规则,就是宪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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