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定义拆迁新法走向
2010-12-17   作者:郝洪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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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5日,经过修改后的“新拆迁条例”再度面向公众征求意见。为一个行政法规的出台,两度公开征求意见,这在共和国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广求民智,集纳民意,新拆迁条例在谋求完善拆迁制度设计的同时,也彰显了国家立法的进步。
  “新拆迁条例”的反复讨论、修改,盖因其涉及多方利益。从一定意义上讲,公共利益的界定,成为影响“新拆迁条例”未来走向的关键因素。
  应当说,新拆迁条例的二次征求意见稿对“公共利益”概念有了更多的界定,比如明确列举了属于“公共利益”的7种情形,弥补了在公共利益界定方面的法律空白。人们期望这样的“弥补空白”能现实地解决利益纷争。比如,什么样的“旧城区改建”、“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属于公共利益?实践表明,“公共利益”边界的不清晰,有可能成为“新拆迁条例”迈向良法的一个障碍。
  强调明确公共利益定义,是为了避免让“公共利益”成为强拆的“护身符”,避免“公共利益”成为某地方、某行业、某群体谋求集团利益的挡箭牌。因为, 明确了公共利益的边界,也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行政权力的边界,避免公权力之手过多地侵入到个人利益的领地。社会要发展,城市要工业化,乡村要城市化,所有发展的目的都是让每个人生活得更美好。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发展,泛化了所谓“公共利益”,就很可能会损害个体的合法利益。
  当然,如果权力缺乏监督和制衡,再清楚明白的“公共利益”定义,恐怕也挡不住强拆的车轮。这说明,除了公共利益定义明确,还需要实现程序的正义。公共利益是公民共同的需要,如何实现,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实现,公民当有表达和决定的权利。惟如此,才有可能彻底、有效地消除“强拆”带来的种种恶果。
  自2001年“强制拆迁”写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至今已走过10年的岁月。根据“新拆迁条例”意见稿,行政强制拆迁将被取消,这不仅仅是拆迁制度的演变,更见证着我们在民主法治道路上的进步。我们希望新拆迁条例能早日出台,更希望它能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深思熟虑,回应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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