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群租勿以“保护公益”之名
2010-12-16   作者:贾知若  来源: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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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好消息,一个坏消息,你先听哪个?
  以经验而言,这样的设问是具有陷阱意味的,一般情况下,这是让你的希望从云端降落之际,不至于如自由落体般彻底。对城市里的群租者们来说,住建部近日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就宛如这样的套路。
  该《办法》的宗旨,系“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中一大利好,应该是“合同期内不得提高租金”。不得不说,在房屋租赁市场这个绝对的“卖方市场”,这个规定能让弱势的一方稍微增强些底气。然而,“针对房屋租赁市场上的突出问题,《办法》增加部分条款予以规范。对实践中出租人分割房屋出租的情况,《办法》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这一段意味深长,据业内人士客观分析,这是以“保护租房者利益”之名,行限制群租之实。
  从房价持续高昂的态势,从“胶囊公寓”、“地下标间”到“蛋形蜗居”,一脉相承的新闻烘托出的事实是群租蜗居,是一种极端无奈的生活状态。有统计数据表明,在高房价面前保持沉默的“大多数”,并非一个虚无的概念,而是切实的“85%”,民生之艰,不容回避。
  没有人甘于贫困,也没有人乐于群租。《办法》的消息一出,门户网站上,网友跟帖中,颇多哀叹者。这也许足以说明,虽然住建部的这一《办法》措辞还显得含混、委婉,却着实“惊动”了群租者们的不安。如果忽视了底层本已微薄的利益,即使方便了管理,即使规定本身对群租者们不乏裨益,也有舍本逐末之嫌。
  结合另一新闻国务院法制办15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我们的疑问是,住建部的《办法》出台前,是否有充分的民意调查?要知道,2009年,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曾经出台过类似的界定群租的规定,细致到“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一间房间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且人均承租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结果执行得不甚理想,因为它本身怀有某种理想化的脆弱。
  今年5月,深圳市公安局局长李铭的一番话曾经引起争议“无业人员不清除出去,深圳没有太平。我们也在争取,深圳不是有立法权吗?如果给我们依据,对3个月以上无正当职业的人,不租房子给他,请他回原籍。(回原籍)至少还有块地方。否则在深圳怎么生活?”如今来看,限制群租是同一性质的延续。
  是的,整个社会都不希望未来的城市里有“贫民窟”出现,而群租,确有可能就是其伤感的前景……如何妥善解决之,是一个考验政府智慧且牵一动百的复杂工程,简单粗暴地去“限制”所体现出的,难道不是错误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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