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的第三次财富分配效应
2010-12-13   作者:张茉楠(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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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茉楠

  高房价所催生的GDP增长并不真实,因为在很大程度上,它是将居民的存量货币财富转化为现期GDP所形成的。而高房价所带来的社会财富大挪移的必然结果,就是使社会财富分配加速走向两极分化。
  近日有两组数据值得关注,一组是11月份中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同比上涨7.7%,两轮政府调控之后中国房地产市场仍气贯如虹,另一组是中国的百万资产家庭已经跃居全球第三。这两组看似没有联系的数字告诉我们怎样一个事实呢?
  12月2日,波士顿咨询公司发布的《中国财富管理市场:机遇无限 挑战犹存》报告称,2009年,中国百万美元资产家庭的数量达到670000户,位列全球第三,仅次于美国和日本。同时,中国财富市场从2008年底到2009年底增长了约28%,达到5.4万亿美元。然而财富迅速增长的背后,是财富分配严重失衡的现实。报告称,虽然中国的富人家庭已居世界第三,但只占所有中国家庭户数的0.2%左右。这一比例远远低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美国这一比例为4.1%、瑞士是8.4%,而中国香港则达到了8.8%,中国财富分化的程度异常严重。
  古语云:“不患寡而患不均”。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居民收入大幅增长,但贫富分化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内需迟迟难以启动,最终消费不足,初次分配与再分配都不尽合理。在初次分配中,目前存在“劳动收入在GNI(国民收入)中所占比例低”、“工资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低”以及“劳动要素在企业内部分配中比重低”的“三低”现象;在再次分配环节中,国有企业经营性资本收益向居民转移机制缺失等因素,造成再分配环节对居民收入的“逆调节”问题较为突出。这些因素直接导致了国民收入增长速度远远落后于国家经济增长速度。数据显示,中国基尼系数已激增至0.48,大大超出0.4的警戒线。收入最高的10%人群和收入最低的10%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已从1988年的7.3倍上升到2007年的23倍。
  然而,收入分配并非是近年来贫富分化日趋严重的主因。可以说,中国财富分配失衡的程度要远远大于收入分配的失衡。那些掌握着垄断性特权、垄断性资源的人迅速聚敛了大量财富,特别是依托于土地、资源、资本之上的房地产,更是发挥了巨大的财富调整力量。据2009年福布斯中国财富排行的榜统计,前400名富豪中,房地产商占154名;在前40名巨富中,房地产商占19名;在前10名超级富豪中,房地产商占5名。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中国财富的主要集中地。
  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前中国经济不仅经历着市场的初次分配和政府的再分配,还经历着房地产所带来的第三次财富分配。房地产产生的财富再分配和转移,远远大过工资性收入的积累,而由财富效应所带来的房价上涨动力,也绝不亚于刚需的推动力。与其他商品不同,住房是兼具消费和投资双重属性的一种商品。当住房作为消费品时,在以消费为主的住房市场上,房屋的供给与有效需求是决定市场价格的基础;而当住房成为投资品时,作为财富持有形式的住房投资需求,主要取决于个人的财富数量、住房投资相对于其他资产的报酬和投资住房的实际报酬。住房的投资需求对于货币、资本、土地等市场的变化非常敏感,一旦住房成为投资品,那么投资品的价格就不遵循一般商品的供求规律,投资品市场没有均衡点,不存在均衡价格,只要有现实的货币流和潜在的收益预期,投资需求就会不断增加,价格也就越长越高。
  从经济学的视角来分析,任何商品价格的变动都会带来社会利益或财富 结构的调整。原因在于价格涨跌的财富效应只是一种零和游戏,它只是起着财富转移的作用这种财富转移的结果,必然是一部分人受益而另一部分人受损价格上涨卖者受益买者受损,价格下跌买者受益卖者受损 。
  由于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消费结构具有有效需求的过度集中、需求强度与购买力层次明显脱节的特殊性,进一步扩大了不同收入阶层在财富创造和财富积累上的差距。这是典型的“马太效应”:贫者愈贫,富者愈富,反映赢家通吃的经济学中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当“马太效应”体现在房价飞涨的市场环境中,房价和财富互为推手、彼此促进,因而,飞涨的房价已经成为中国国民财富结构两极分化的最重要的催化剂。房地产的财富效应不仅加大了高档住房家庭、普通住房家庭与无住房家庭之间的贫富差距,也将这种财富积累一棒接一棒地继续“传递”下去,从而造成“代际之间”的不公平,这样“富二代”就可能不断的演化,变成“富三代”、“富四代”……而那些无力支付住房沉重压力的就可能变成“穷二代”、“穷三代”……
  如何避免这种财富分配失衡的“马太效应”不断激化?发达国家主要是依赖税收政策的纠偏机制对财富分配失衡进行矫正。在发达国家,遗产税、不动产税、固定资产税等对财富分配的调节税收体系已经相当成熟,在享受资本利得的同时需要付出成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数据显示,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财产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超过9%;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为5%—7%;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约为3.1%。而中国财产税类比重偏低,累退性特征比较明显,基本无法实现税赋在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作用。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带有“均贫富”性质的房产税不但要征,而且要征得科学,不仅要征房产税,而且包括遗产税、赠予税等在内的财产税体系也需要逐步成熟、完善起来,让它们在扭转财富分配失衡方面发挥更大的杠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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