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铁路的强词夺理得逞
2010-12-06   作者:王石川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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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日,铁道部最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开始实施,新规中对退票改签等方面做出调整。其中,关于动车组列车与普通列车“待遇”不同、低价位与高价位的人为“分割”等规定引起网民热议。铁道部门有关负责人说,既有线路普通列车由于运力有限,特别是运输高峰时期,一般是满负荷运行,为了维护正常的乘车秩序,不可能随意改签。
  在公众的翘首期待中,铁道部门官员终于回应铁路新规了,但令人错愕的是,该回应并不能消除人们的质疑,反而像苍白辩解,所回应的论点论据都经不起推敲。
  比如,谈到动车票可改签、普车票晚点不能改签,铁道部门有关负责人说,这是基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即合同双方有一方未按规定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另外,既有线路普通列车由于运力有限,特别是运输高峰时期,一般是满负荷运行,为了维护正常的乘车秩序,不可能随意改签。
  这一回应令人哑然失笑。《合同法》确实规定:合同双方有一方未按规定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是有个前提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属于无效。很显然,这样的所谓“合同”是不合理的。此外,一旦取消改签,剩下的空位铁路部门通常在火车上再卖一次,相当于一张票卖了两次,这已涉嫌不当得利。
  此外,对于火车晚点是否赔偿的质疑,铁道部门有关负责人回应说,目前国家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如此回应令人惊骇,试问,国家不是同样也没有规定乘客迟到车票作废,为何铁道部门擅自作废?允许乘客的车票作废,列车晚点不赔,显然是选择性失明。
  铁道部的回应无法平息舆论的质疑,那么接下来新规会否照常进行?若如是,笔者认为事情不能就此为止。为了推动事态的良性进展,多方应该形成合力,以改变“乘客迟到车票作废,火车晚点不赔偿”等现状。
  目前,中消协已经质疑该新规。针对此事,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该规定单方面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且制定时未经听证,有损消费者权益。但仅有中消协还不够,人大代表还应该介入。前几年银行刚提出ATM跨行查询收费时,舆论哗然,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一份紧急建议——建议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暂时叫停银行卡ATM跨行查询收费。黄细花说,“这次收费,来得迅速,而且涉及面如此之广,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建议,反映群众的心声。”在各种合力促使下,银行跨行收费降低了,取得了一定进展。我国《宪法》等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许多神圣的权力,对于这种霸王条款式的新规,人大代表同样应该站出来。
  新华社呼吁铁路部门认真听取公众的各种意见建议,哪怕是比较尖锐的批评质疑。只是言者谆谆,听者藐藐。很显然,铁路部门的道德自觉是靠不住的。惟有多方形成合力,才能推动事态良性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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