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生护航的价格干预无需疑惑重重
2010-12-03   作者:井水明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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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刊发通知,强调必要时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可以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不会改变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定价的自主权,更不是向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回归。
  今年三季度以来,受到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各类农副食品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涨,并直接推高了通胀水平。不久前,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从增大供给、社会保障、市场干预、落实责任多方面入手,努力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彰显了中央调控物价的决心与气魄。国家这一系列的临时性价格干预举措的出台,使不少城市的菜价和物价正缓慢下降,让老百姓揪着的心放下了不少,稳定了人心和社会大局。
  应当看到,价格临时性干预是政府管理市场、稳定物价的一项基本责任和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从干预的目的来看,是为了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目前,消费价格总水平的上升,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一些投机资金的炒作,从“蒜你狠”开始,“豆你玩”、“糖高宗”、“苹什么”等一系列词汇成为百姓无奈的口头禅,而近期柴油荒的背后,也隐隐约约地显现出囤积炒作的迹象。对此,“国16条”开出了“健全价格监管法规”、“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价格垄断执法”、“完善价格信息发布制度”等药方,要求将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的行为纳入价格监管范围,增强处罚的针对性,加大处罚力度;强化价格监管力量,重点打击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以及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恶性炒作事件;准确阐释价格政策,澄清不实报道,稳定社会预期等等。正是国家不失时机的价格干预,蒜价、豆价、糖价等大宗商品都出现了一定幅度的下降,大量游资开始逃离,这种显著的变化,对于备受高物价困扰的百姓而言,不是天大的喜事吗?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我国《价格法》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自本世纪初以来,针对2003年“非典”时期部分中药材和消毒用品价格暴涨,以及2008年初少数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过快上涨,中央政府先后两次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对稳定市场价格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利用控制物价的管理体系,依靠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来进行临时性干预价格的举措,其宗旨是保持消费价格总水平的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自然深得民心。
  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一定会担负起稳定物价、保障民生的重任,一定会为百姓管好“米袋子”和“菜篮子”。只要对维护国家稳定的大局,稳定百姓正常生活秩序,稳定市场物价总水平等有利的事情,就应该大胆地操作,尤其是在物价高涨、百姓生活受到影响的当口,就应该顶住压力,勇往直前。从国家发改委重申的内容来看,政府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怕被人误解为向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回归,这种疑惑与担心,显然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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