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户籍限制于理法无据
2010-11-30   作者:张千帆(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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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京报》11月26日报道,高考报名在即,一万多名在京家长在《取消高考户籍限制呼吁书》和《2011年北京高考报名紧急建议》上签名并将之递交市教委和教育部,希望北京能允许广大外来人口子女在京参加高考。
  这些家长多长年在北京工作,有的长达十多年,他们的子女都在北京长大成人,有的连家乡话都听不懂,但就是因为户口不在北京,因而高考必须返回其户籍所在地。
  不难看出,高考户籍限制违反了宪法第33条的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平等显然不是指只有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必须平等对待公民,而法律之下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权力机构制定的任何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可以任意歧视。这种结果显然是荒唐的。因此,法律平等只能是指公权力制定的所有国家行为都必须符合平等原则,其中也包括北京市教委规定的高考户籍限制和经过教育部审定的公立大学招生指标方案。事实上,直属中央的“部属高校”招生指标方案本身已经违反了宪法平等原则,只是高考户籍限制的违宪性更加明显而已。
  当然,不是所有的大学都一定要一视同仁地对待本地和外地考生,譬如北京科技大学作为一所由北京市财政供养的地方性大学就可以对北京考生适当照顾,因为北京市财政主要是由北京市民作为纳税人维持的,因而北科大通过招生优惠“投桃报李”,似乎只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顺理成章之举。不过这个问题实际上很复杂,在此不赘述。我想说明的是,如果可以假设北科大确实是一所纯粹的地方院校,那么地域上的差别对待在这里就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外地人没有像北京人那样对于建设北科大做出同样的贡献,因而也就无权完全平等地享受其录取机会。相比之下,北大是直属教育部的全国性大学,但是如果北京市也在财政、土地、税收等方面对北大做出重要贡献,那么北大就不是一所纯粹的国立大学,而是具有地方院校的某些成分,因而也许可以在一定限度内对北京考生网开一面。
  然而,不论上述推理实际上是否成立,它们对高考户籍歧视都没有任何帮助。无论是北大还是北科大,都没有理由区别对待北京户籍的考生和家长长期在北京工作但户籍在外地的考生。假设有这么两个邻居的孩子,一个家长是北京人,一个只是家长长期在北京工作;他们平时在一起上课、考试、读书、玩耍,但是高考的时候,其中一个却要千里迢迢地回户籍所在地考试,两个人报考同一所北京高校却面临天壤之别的录取标准。这种差别对待究竟有什么理由呢?
  以上建立在市民贡献基础上的理由显然不再成立,因为这些长期工作在北京的家庭实际上早已成为北京“市民”;他们不仅在北京工作、生活、消费、生儿育女,而且他们也是完全意义上的纳税人。无论是北大还是北科大的地方财政支持,都有他们的一份。更何况作为“外来户”,他们对北京市的建设往往比“老北京”付出了更多的辛劳、做出了更大的贡献。因此,在高考和招生上对他们进行差别对待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没有理由的差别对待构成了任意的歧视,而这正是宪法第33条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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