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雇“保安”拆迁涉嫌渎职
2010-11-30   作者:王刚桥(学者)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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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拆迁血案的黑幕正在一点点拉开,当地政府雇佣保安公司协议日前遭媒体曝光。据《瞭望东方周刊》的报道称,仅在太原市晋源区就有国土、环保,乃至区政府等政府部门先后与武瑞军签订过保安服务协议,这其中,拆迁是双方合作的重要内容。
  政府与保安公司的联姻,看上去像是“双赢之举”。政府花钱雇佣保安公司办事,大大减少了自己的工作,又逃避了责任。如若出事,可以很方便地推给执行者——保安公司。而保安公司之所以愿意为政府担风险、办“实事”,那是因为他们可以得到政府慷慨给予的巨额经济利益。这样的一拍即合背后,是公权力的不当“出卖”,而公民的私权利,却在政府与保安公司的合谋中,被人为侵害了。
  很多人将近期的拆迁乱象归因于新拆迁条例的难产。事实上,依现行法,地方政府同样不能将拆迁权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拆迁的前提是征收——征收有两种类型,一是行政征收,一是商业征收。商业征收及其拆迁的适用法律并非现行的“拆迁条例”,而是国家基本的民商事法律。行政拆迁则不同,它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产生。行政机关是作为国家的代理人对公民正在使用中的土地实施征收。但这种征收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国家行为,而不能是包含了商业利益的商业行为。
  换言之,行政机关既不能作为商业机构的代理,向公民实施土地征收,更不能授权给一个保安公司或别的商业机构来负责拆迁了。一些地方政府动辄招募大批“临时工”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这是最大的渎职和懒政。如此“官僚病 ”,真得好好治上一治!
  如上所述,政府雇佣保安公司实施拆迁涉嫌“公权不当转让”。在这种异化的权力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拆迁血案,事实上既包含了民事责任,又包含了行政责任,当然,还有刑事责任。太原拆迁血案即便真是作为“政府临时工”的某几个保安所为,那也得依刑法由侦查部门立案调查。有消息称,此案的几名疑犯已落网。如是可见,拆迁并不影响拆迁中的刑事案件的处理。拆迁中的“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或有刑事侦查介入。在现实中,受地方政府雇佣的拆迁队“非法破坏公私财物”以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样可能构成刑事罪名,也同样需要侦查机关介入。
  但可惜,于极少数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之外,我们几乎看不到刑事司法在纠纷解决中有启动的迹象。一旦事发,行政责任也总能掩盖刑事责任。这种变异的“选择性执法”机制,同样有“渎职”,也有“懒政”,或许还是“有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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