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掩盖下的制度腐败
2010-11-30   作者:任志强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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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志强

  土地招拍挂制度公平吗?毫无疑问这个制度比完全由长官意志说了算的协议出让要透明与公开,也相对公平,却并非是市场所理解的公平或竞争中的公平。表面看也许价高者得更显得无懈可击,但实际的情况却并非如此。
  今天的腐败不能不说是一种制度的腐败,只是表现形式更加合法化了。
  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有五,大约都应列入制度性腐败之中,或说是“逼良为娼”的一种被迫。
  如设置土地缺陷性障碍、设置定向建设的特殊要求性障碍、设置预约的前期条件障碍、设定评分标准的障碍、设置与土地方的协议性障碍等等。
  许多地方政府为满足于城市吸引资金的要求,会在土地交易之前进行特殊性的招商,并按招商的要求对公开上市的土地设定定向建设的特殊要求。如北京CBD东区中服地块就设定必须是金融企业投标的前提,一些地方则设定必须有某级别专门的五星级酒店、某些设定必须是企业注册资本在多少亿元以上并具备全国发行的文化传媒资格、某些限定商业经营必须保证有多少家世界顶级品牌、某些办公楼必须保证有多少银行或金融机构总部……
  政府完全可以用公开的方式设计对号入座的投标模式,从限定投标企业资格到限制物业经营方式等,让大多数企业无法在公示的短期时间内满足上述的条件,以至于无法参与投标。让特定的引资对象可以轻易地中标。
  许多项目无法对号入座解决时,设定投标条件时也能通过预谋而实现,如地方政府可以与某家特定的开发商事先协商中标的条件,并承诺由这家开发商来进行特定的方案设计、用审定的方案设计进行投标。如北京就有多个这种案例。这样就给了这个特定的企业争取了大量的时间,于是在未中标前这个企业就可以对土地进行勘测,进行施工图设计等前期的准备。
  政府在有充分把握时,就用公开的方式竞标,但在竞标条件中专门设定了必须在最短的中标时间内开工(而这个最短的时间让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无法完成设计任务和具备经审批的开工条件),并硬性地约定必须按期竣工的结尾条件。有的还设定了严厉的违约或延期的惩罚,也是用排除法将大多数企业限制于投标条件之外。
  甚至有的投标条件中还限定必须按特定企业设计的技术标准、建筑材料等等,给特定的投标条件加上额外的保险系数。
  实际还有许多类似的情况都是用公开的竞标推行不公平的腐败,都是服从于特定的条件,再不行就用劝退的方式干脆让外部人与狗不得入内,用公开的内部人交易的方式来制造公平的假象!
  为什么不限定一级开发者不得进行二级投标呢?为什么不限定提供方案者与已知内部信息的企业按证券监管条例的方式而限制投标呢?为什么不用保障房限土地价格而竞房价的方式呢?为什么不用反垄断的方式避免一家企业在同地区多项目中标呢?从北京已中标的情况看,社会根本无法预期标底的条件,价高者得变成了政府内定者得。同样的情况中有高者得、也有低者得,那么市场的预期就变成了投标只能判断政府的预期了。还有市场与公平可言吗?
  我相信我们的政府是想建立一个更加公平的社会,只有大家共同的监督与抗争、共同的促进与帮助,才能让我们生活的这个国家、这个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更加民主、更加进步和更加自由!(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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