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慢为新拆迁条例鼓掌
2010-11-25   作者:傅蔚冈(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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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有关媒体报道,新拆迁条例有望于近期出台。在新拆迁条例中,由行政机关自主决定的强制拆迁将被取消,今后涉及到强制拆迁拟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对于这个未经确认的消息,媒体和公众对此充满期待,希望通过法院的介入能够收敛来自行政部门的恣意强拆,更好地保护私产所有者的权利。
  不可否认,新条例出台对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将会大有裨益。但是,我们需要追问,目前中国的房屋拆迁的悲剧发生在哪里?
  必须承认的事实是,就总体而言,城市房屋拆迁已经逐步规范。更多的时候,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拆迁户和发展商都能够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民间流传的“要想富,搞动迁”就是对这种现象的生动反映。
  不过就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越来越规范的同时,来自城乡接合地的征地和拆迁的悲剧却愈演愈烈。从四川的唐福珍惨案,再到今年的江西宜黄事件,所有这些因为强拆而引发的惨案,几乎都是发生在农村。不幸的是,这些区域并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这是由我国独特的土地管理制度所决定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8条的规定,中国的城市和农村的土地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同时,在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下,来自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极少数的宅基地以外,都是属于农用地。由于此,《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按原有用途进行补偿”的规定,意味着农民在土地被征收之后,只能够获得土地的农业价值的补偿,而无法分享城市化后所带来的土地升值。
  农民或许能够忍受自己的田地被政府征收之后,以农业用途为标准进行补偿——在很多地方,从事农业生产已经成为了一项赔本的买卖。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如果对其农地进行征收,农民的反对意见已经不甚强烈。目前因为农地征收所引发的农民反对,更多的是由于地方政府不愿意以法定的标准进行补偿。近日媒体披露的安徽池州市长车被掀翻事件,就是源于地方政府不愿意支付安徽省规定的3万元每亩的征地补偿费,而非农民抱怨该补偿费本身过低。
  但是对于农民宅基地的征收则是另外一种情况。由于《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对宅基地的补偿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导致拆迁过程中的种种乱象。可以肯定的是,宅基地不是属于农业用地,不过地方政府在对宅基地进行补偿时,却不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而是以房屋的建筑成本为补偿标准。而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商品房的市场价值并不是由建筑成本所决定的。在这种补偿价格决定机制下,农民就无法容忍自己的房屋被政府以低价征收。各地陆续发生的拆迁户自杀或者暴力对抗政府拆迁的事例,表明了目前针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的补偿机制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但是很可惜,绝大多数人并没有发现这个问题,却将诸多的精力投入到了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个看似重要,但是实际上却边际收益递减的工作中去。可以断定,即使新拆迁条例获得通过,但唐福珍们的悲剧仍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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