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司法权威须坚守程序理念
2010-11-17   作者:陈杰人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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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内蒙古鄂托克旗法院先是以自己的判决,否定了其上级鄂尔多斯中院和内蒙古高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事实,作出与上级法院截然相反的判决;在案件因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后,该院日前又在没有增加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与前一次完全一样的重审判决,判决文书甚至连标点符号都没有改动,媒体将其称为“复印式”判决。
  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下级院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就在刑事判决中作出与上级院裁决完全对立的判定,使法律的尊严遭受严重伤害,并损害了法制的统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的重审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这是为了避免重审过程受前一次审理先入为主的影响。按照生活常理,即便案情相同,不同的合议庭重新审理一个案件时,也会在司法逻辑、事实认知、证据判定、语言表述等方面存在差异甚至较大差别。那种连标点符号都不改动的裁判文书,显然是不负责任的电子版复制,它使当事人实际上失去了获得再次救济的程序性权利。
  当上级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将一起案件判决发回重审时,意味着上级院对此判决的否定。下级院在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做出相同的判决,暴露出该院一意孤行的心态,这也是对上级法院的藐视。
  围绕此案出现的一系列现象,并非孤例。相对于全国每年数百万起的案件而言,这种情况尽管只是少数,但它们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对司法公正的损害不能低估。联系到此前的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吴大全案,这些冤案错案的发生甚至违背了基本的生活常理,暴露出有关法院无视程序正义原则的心态,反映出个别地方司法工作在程序正当理念方面的缺失。
  今年7月2日,周永康同志在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改革专题汇报会上强调,要牢固树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坚持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程序公正,一方面,法律工作者要把程序正当性放在司法工作乃至法律工作的重要位置,以此作为衡量司法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准。另一方面,还需要落实案件评价的程序标准。多年以来,我们在理论上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但一到具体的案件判断时就容易将其忽略。现在看来,只有真正将程序标准用于评价和考核司法工作,才能促进司法裁判的程序正当性,继而防范其它损害司法权威案件的出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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